案件详情:
人物关系:牛某4和赵某婚后育有牛某2、牛某3。王某是牛某3的妻子,牛某1系二人的婚生子。牛4于2012年去世,赵某于2017年去世。
案件事实:牛4和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三套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分别是朝阳702号房屋、704号房屋、西城百万庄一套房屋。夫妻二人生前在704房屋居住。牛4 生前写了一份说明,内容是将西城百万庄的房子无条件的给牛3,因该房子有牛3实际出资,落款处有赵某和牛4 的署名和日期。2012年牛4 去世后,继承人并未对相关的遗产进行分割。赵某于2015年立遗嘱,并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予以分配,在该份《遗嘱》中有牛2的手写字迹,内容为“知情放弃704房屋,牛2”,且将702号房屋、西城百万庄的房子无条件的给牛3,因牛3对百万庄的房子有实际出资。
该《遗嘱》正文系打印文本,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日,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赵某”签字,见证人处无人签字。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案件中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遗嘱的背后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每个小家庭都是整个社会的映射。京云律师认为根据说明和遗嘱的内容可知,里面的内容高度重合,且可以相互印证。在遗嘱中有牛2手写放弃702号房屋所有权,且经过笔迹鉴定是牛2的亲笔,该手写内容也与遗嘱正文中关于704号房屋给牛3 的处分安排是一致的,即牛2对涉案遗嘱内容是认可的,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中属于牛某4的份额由继承人赵某、牛2。牛3共有状态,赵某虽物权在该遗嘱中处分属于牛4的房屋份额,但赵某、牛2、牛3三人的认可以及该遗嘱关于涉案房屋的整体处分,也即,各家庭成员已通过遗嘱达成了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及处理的合意。
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的内容予以分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