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历史 放弃继承就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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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就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件事实:

潘某生前育有三个子女(潘1、潘2、潘3),因公司经营不善欠陈某50万的债务。后因潘某患重病,于是立了自书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将自己名下的四套房产中的三套分别给潘1、潘2、潘3继承,将另一套房产变卖为货币后由三个子女按份继承”。潘某于2018年去世,在潘某去世后,继承人未对潘某的遗产进行分割。2019年陈某因与和潘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将潘家三个子女诉诸于法院,要求三子女偿还潘某生前欠陈某的500万元。后潘家三子女达成一致协议,潘1和潘2放弃对潘某的遗产继承,潘某的全部遗产由潘3继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承权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放弃是继承人自由表达其意志、行使继承权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因此,潘1和潘2放弃对潘某遗产的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京云律师认为,潘3应以被继承人(潘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也即潘3应在继承潘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陈某的债务。(当然超过实际继承部分,继承人仍愿意偿还的不在此列)

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可能会导致无法查清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亦无法解决涉案借款偿还的问题,此时不利于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因此,也有法院对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一行为不予支持。(这一观点在实践中占少数)

综上实践中的观点也不尽相同,需要结合具体个案和案件受理法院的裁判特点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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