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6年1月,崔女士购买了产权人为王女士的回迁房,因该房产权证下达的时间不确定,因此双方书面约定在签订合同十日内,王女士负责腾退房屋交付房屋钥匙,并迁出房屋所有注册户口。同月,崔女士及其丈夫住进了涉案房屋。2013年11月,王女士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2014年5月,王女士前夫(马先生)起诉王女士,要求取得房屋的一半产权,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占60%的份额,马先生占40%的份额。现因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条件,所以崔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王女士配合自己将其60%的产权转移至自己的名下,并且马先生也亦将40%的产权份额转移给自己,二被告应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在涉案房屋拆迁时,王女士和马先生已约定该房屋为两人共有,但是该约定协议没有在拆迁档案或者其他途径留存备查,真实性无法查明且王女士在出售该房屋时未向崔女士披露反而是承诺若诉争房屋因家庭内部产权产生争议有王女士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涉案房屋系拆迁取得,且王女士是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最初也是登记在其名下。王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崔女士多年的情况下,与马先生签订协议,转让产权份额并进行转移登记,此行为系恶意转移登记,属于无效。在崔女士对涉案房屋合法占有的数年中,马先生对房屋现状完全放任,不符合常理。另外,王女士和马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以及有利益的相对一致性,按照社会一般人的常理推断,马先生不应对此现状不知情。因此,京云律师认为,王女士和马先生均应协助崔女士办理转让产权份额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京云律师提示:买房子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大事,因此一定要谨慎一些,在所有的交易流程中要留存好所有的书面材料和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