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人物关系:秦某与杨真系同学关系,杨某和李某系杨真的父母,吴某、刘某系杨真的丈夫和女儿。
情节发展:2018年5月秦某鉴于自己和杨真系同学关系,于是在杨真以给女儿刘某在成都购房,需要资金短期周转为由向秦某借款五万元,秦某同意后,杨真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在半年内偿还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秦某遂将自己工资账户上的工资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借给杨真五万元。后杨真于2019年5月自杀身亡,并在遗嘱中提到了借款一事。后,秦某向杨真的法定继承人主张偿还该笔借款,但被继承人在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亦未对杨真的借款予以偿还。主张未果,现欲寻求律师的帮助。
争议焦点:
继承人在未放弃继承的前提下,应该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吗?
律师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使现在遗产范围尚未确定,遗产尚未分割也不应当以此来否认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
京云律师认为秦某和杨真的五万元借贷关系属实,跟据秦某提供的真实信息:杨真的法定继承人都未放弃继承,均应当在继承杨真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该笔债务予以清偿。纵使杨真的法定继承人对杨真的遗产范围不明确,也无法确定自己继承的情况和应当清偿的债务数额,但是四位继承人应在可待继承遗产的价值确定后,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秦某进行清偿。
综上,关于对被继承人债务偿还的规定如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