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历史 尽了赡养义务就一定能争取到更多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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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赡养义务就一定能争取到更多的遗产吗?

案件简介

张某1和张某2系姐妹关系,是张某和于某的婚生子女。两位老人生前为家庭操劳过度,因此身患多种疾病。张某1是姐姐且住的离父母家近,所以平时对父母的实际照顾自然也就多一些,两位老人生病去医院都是张某1及其丈夫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到医院并支付医药费,还有日常生活中给父母买的一些生活用品和食品等;由于父母没有退休金,所以两姐妹就约定每人每月给父母五百元以养老用。张某2在外地打工,对父母的照顾和赡养不太多且时常顶撞父母,还不时的向父母借钱。父母名下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屋还有三百万左右的存款,2017年,父母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张某2见状便态度大转,开始对父母照顾有加,嘘寒问暖,买东西后都留有相应的票据。后张某和于某相继去世,未留有遗嘱。张某2认为自己对父母生前照顾多于张某1,无论是从生活起居、住院治疗还是其他的赡养义务,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承担的义务比张某1更多,于是诉诸于法院欲争取更多的遗产继承份额。

律师分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于上述案件,张某2诉称二被继承人生前未就继承问题立遗嘱,张某1亦未作出否认,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由本案原被告均等继承。而张某2主张其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管其留有给父母买生活用品的所有票据(在父母最后一次重病前的凭证)但,不能仅仅根据其手里现有的在父母生命尽头前几个月的照顾凭证就认为是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足,因此张某2主张分得遗产份额的70%的诉讼请求,京云律师认为不应予以支持。被继承遗产中的房产部分,根据该遗产的性质,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因张某2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的价值,依法可以采取共有的方法处理,双方当事人需要分割或者折价补偿的,可另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诉。对于遗产中的存款部分,双方应各自继承存款中的一半遗产。

因此,对于多子女家庭面对此类赡养以及争夺遗产纠纷时,留有相关的证据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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