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历史 父母给孩子买房的首付款,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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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孩子买房的首付款,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详情:

李双和王清于2016年结婚,因经济压力大无力买房。李双的父母便将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子卖掉,同时期买了北京顺义的房子给儿子儿媳生活居住并支付首付款300万(父母也在此居住)。后儿子和儿媳的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便诉讼离婚。现因房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父母欲要回自己出资的首付款,便前来咨询我们。

法条索引: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引:《民法典》1062条第四款: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引:1063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观点:

李双和王清承认李双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双方并没有就此明确的约定该笔首付款是赠与给儿子儿媳还是只是暂借帮其渡过难关。京云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前提是父母已明确购房出资系赠与的情形,解决的是对双方的赠与还是对一方的赠与。上述案例中并没有父母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关于300万购房款的认定,应认为是李双和王清向李双父母的借款。

婚姻家庭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问题也容易让我们忽视。有的疏忽会使我们丧失很多的利益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亲情。京云律师在此提示,遇到此类问题切勿大意,咨询专业的律师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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