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來自微信公衆号:壹娛觀察(ID: yiyuguancha)。
“證據已經留存,律師正在處理。”對于近幾天的傳聞,李榮浩在回應中提到如此動作。
律師、律師函、律師聲明,是現下藝人遇到公關事件時經常出現的相關人士和采取動作。
如果在微博搜索關鍵詞#律師聲明#,檀健次、沙溢、肖戰工作室、易烊千玺工作室、趙麗穎方等藝人或所屬工作室、公司等均在結果詞條。甚至去年8月,還曾出現多位藝人接連陷入謠言侵擾而紛紛報警的情況。
随着對于違法失德藝人整治行動的展開,從影項目的參演,到網絡直播的參與,各方面對違法失德藝人出鏡進行了限制,嚴防違法失德藝人再次出現在大衆視野。
這也就意味着,一旦被認定爲違法失徳藝人,别說參演的項目受到影響,轉移陣地複出也幾乎成爲不可能。即使沒有被認定爲違法失德藝人,但負面新聞的出現還是會影響到藝人的口碑,進而可能影響其商業價值。

因此,面對負面輿論,快速應對是必不可少的操作,而律師聲明成了藝人需要針對負面新聞發聲時的某種标配,不少藝人在律師聲明之後也會有報案等後續動作,從某種程度上說,它本該是具有一定的表明态度和警告的作用,隻是,随着越來越多藝人方發布律師聲明之後,仍然難免後續翻車的情況,律師聲明之于網友而言,也逐漸失去了往日的信任,甚至不少變成了網友“找茬”、糾錯的文本。
那麽,當藝人遭遇新聞事件,尤其是負面新聞時,律師何時介入,需要進行哪些工作?面對造謠事件,爲何遭遇造謠,律師聲明中常常選擇侵犯隐私權或名譽權而非诽謗?律師聲明逐漸“失靈”, 卻依然“滿天飛”,它的作用和必要性又在哪裏?
面對這種信任感和公信力的削弱,以及網友對相關行爲的質疑,壹娛觀察(ID:yiyuguancha)聯手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周俊武律師團隊共同策劃的“周公觀娛(ID:zhougongguanyu)”專欄第二期,從當下環境出發,探讨上述問題的答案。
01 藝人要發律師聲明,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及律師聲明,往往出現在藝人需要對外發聲之時。
對于藝人而言,掌握時間上的主動權是必要的,而如何發聲、選擇哪種發聲主體和渠道以及律師何時介入等問題也都需要充分準備。
當藝人遭遇事件時,發布律師聲明不是必須,但律師的介入,尤其是越早期介入,與公關團隊制定策略、斟酌公關措辭,會更有利于對輿論風險的把控。
在對外發布聲明之前,核實清楚事實情況,謹慎選擇發聲渠道以及發聲主體是必不可少的步驟。
作爲一份澄清聲明,其真實可靠和準确性也至關重要。澄清聲明中事實的确認不僅需要涉事相關人員的确認核查,更需要法律合規部門和律師的把關,以确保聲明在事實和法律這兩個根本層面均不存在錯漏。[1]

至于是否需要發布律師聲明,則需要對事件所處的時期、性質進行判斷。
在事件傳播範圍可控的情況下,發布态度強硬的律師聲明可能反而造成輿論的推波助瀾,從而将公衆的視線聚焦在事件和藝人身上。但如果遇到諸如确定爲假的事件時,可能涉及侵犯藝人的隐私權或捏造事實等情況,早澄清是更爲理性的選擇。
發布律師聲明之前,律師方通常會先針對文章、言論等進行法律分析,判斷其是否及構成何種侵權行爲。
這其中又涉及到公衆人物應當對大衆評論,尤其是批評言論具有較高容忍度的問題。換句話說,有些時候某些言論可能會讓藝人感覺到了侵權,但從法律層面,它可能并不能構成侵權行爲。
在2020年,李晨起訴李某某名譽侵權案敗訴的法院判決書中就寫到:“李晨作爲娛樂圈明星,應當對大衆評論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被告轉發娛樂圈明星相關文章并無明顯不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晨名譽權的主觀惡意,未構成對李晨的侮辱和诽謗。
當然,這并不意味着公衆人物的名譽權不值得被法律保護,隻是當公衆的知情權、言論自由和公衆人物的名譽權法益産生沖突時,由于公衆人物從事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受到公衆的廣泛關注,社會大衆對他們從事的活動享有知情權和表達的自由,新聞媒體也有權進行輿論監督。
公衆人物必須忍受這些表達和監督。
隻有這樣,才能防止公衆人物動辄以侵犯名譽權爲由鉗制言論自由,逃避輿論監督。

但這樣的容忍也是有限度的,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原則、非盈利原則、真實性原則三大原則。[2]
在分析判斷和核實事件的同時,律師還要進行一定的預判和準備——律師方會提前确定聲明内容、事件具體情況等,在法院能不能獲得最後的支持,以應對出現發出聲明之後如果對方并沒有履行聲明中的要求,甚至依舊繼續後續動作等情況。
除了律師聲明,目前藝人遭遇輿情時常見的以律師或律所名義發布的文書還有一種——律師函。
律師聲明,其對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内容主要是公開澄清的事實、其目的爲了消除不良影響,起到警示、提醒的作用,目前大多數藝人或公司、工作室發布的以律師聲明爲主。而律師函的對象是特定的,其通常可以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之所以将律師聲明或律師函發布在網上也是爲了起到警示作用。
然而,随着律師聲明“滿天飛”,以及不少藝人在強硬的律師聲明發布之後,難逃翻車命運,公衆對于律師聲明的信任度逐漸降低。但即便如此,目前的内娛,律師聲明仍是發聲的“标配”之一。
02 逐漸失靈的律師聲明,“誤會”在哪裏?
從早期個人、工作室、公司發布聲明即可,到律師聲明“滿天飛”之下的逐漸失靈,再到不少藝人曬出報警回執,藝人想要證“無”或維權變得不再那麽容易。
這當然離不開不少藝人在發布律師聲明之後,仍然翻車,從而将律師聲明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一次次推向谷底。
如今,律師聲明更像是發給粉絲看的底氣,對于其他一些路人來說,一些律師聲明反而成了找茬的文本和證“有”、實錘的證據,哪怕最後獲得法律上的成功,比如勝訴或被警告方道歉、删除内容等,但在一些公衆眼中,這種證“無”是規避、甚至是偷換概念的結果。
最能引起質疑的是,面對造謠和诽謗,藝人方通常選擇的是民事維權,多以名譽侵權或侵犯隐私權之訴,而非簡單有力、更直接的诽謗罪這一刑事罪名。

其實,這是由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明标準不同而決定的。
民事訴訟奉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比較原被告雙方舉證情況,一方主張事實的可能性遠高于另一方即可。
名譽權侵權案中,作爲原告,通常隻需要證明被告存在發布不實言論的行爲,而該言論具有事實依據則待被告舉證說明。
而刑事訴訟遵從“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标準,我國刑事裁判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證明标準遠高于民事訴訟。
自訴人需要嚴格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行爲”,而诽謗罪的犯罪行爲就是捏造了虛假事實,因此如果自訴人無法确實證明“言論爲假”,則面臨敗訴的風險,甚至是不予刑事立案的風險。[3]
那麽,當律師聲明在公衆心目中失去了公信力,藝人面對新聞事件時卻依然選擇這一途徑,它的作用是什麽呢?
首先必須明确的是,盡管有一些翻車事件的出現,但并不證明律師聲明、律師函的存在沒有意義。
面對确定爲假的事件,惡意捏造事實、侵犯名譽權等行爲,律師聲明或律師函的發布是必要的,是藝人澄清事件的最佳處理方式之一。律師聲明的發布也可以表明立場和态度。但這又回到上述所說,需要律師在發布聲明之前,核實事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另外,藝人當然也可以如報警般求助于公權力機關,因爲公安機關對于诽謗行爲有權作出行政處罰,且處罰與刑事自訴并不沖突;同時,對于“诽謗”行爲,依據法律,公安機關在刑事程序中同樣可能管轄。但是報警受理、立案等也需要一定的标準和流程,并不是一勞永逸的方法。
造成當下律師聲明面臨失靈的情況,本質的原因并不是律師聲明或律師函的問題,而在于藝人處理事件時的方法是否恰當。
律師聲明“滿天飛”卻難掩其公信力的被削弱,甚至從某種程度上成爲了“粉絲限定”、大衆“挑刺”的存在,而這背後也是藝人證譽、維權的愈發艱難。
作爲态度和立場的一種表達途徑,以及澄清、事件解決的一個方式,律師聲明仍有其存在的必要。隻是面對着環境和公衆态度的轉變,在核實事件信息、選擇發聲渠道、發聲主體、撰寫聲明等多方面都需更加謹慎。
*參考文章
[1]《譚詠麟陷出軌輿論。藝人危機公關寶典,你學會了嗎?》,施碧銘,微信公衆号“周公觀娛”2021-11-27
[2]《李晨名譽權案敗訴,明星維權變難了嗎?》劉宗鑫lain,微信公衆号“周公觀娛”2020-04-17
[3]《被造謠怎麽辦?多位藝人報警被指“浪費警力”,着實有些冤枉》,劉彥伶,微信公衆号“周公觀娛”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