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號消息,2023年2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對呂亞臣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對呂亞臣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呂亞臣利用擔任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經營業務中虛增交易環節,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2,137.07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03年至2020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652.12萬餘元。
2018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指使下屬公司負責人通過開展融資性虛假貿易,將1,567.6萬餘元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挪用給相關公司使用。2007年至2016年,呂亞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大量盈利業務交由其妻弟杜某某控制的公司承攬,非法獲利共計1,400餘萬元。呂亞臣還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呂亞臣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重婚罪。呂亞臣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呂亞臣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有退賠表現,依法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1年8月,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呂亞臣簡歷
呂亞臣,男,漢族,1960年3月生,黑龍江慶安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文化。
2000年10月至2004年6月,歷任上海重型機器廠副廠長、廠長、黨委副書記;
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任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任上海電氣重工集團總裁、黨委副書記,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8年4月至2018年7月,任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副總裁等職;
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任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等職;
2020年5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