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中国新闻 7岁女童学舞时闪了腰险瘫痪,经调解培训机构赔偿25万元

7岁女童学舞时闪了腰险瘫痪,经调解培训机构赔偿25万元

7岁女童露露(化名)在培训机构学跳舞时闪了腰,经诊断脊髓损伤,出现双下肢瘫痪症状,所幸就医及时,逐渐恢复了行走能力。南通市通州法院日前审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经调解,培训机构一次性赔偿25万元。

2022年8月,露露在通州区一艺术培训中心接受舞蹈培训时,在独立下腰过程中闪了腰,当时没有特别的感觉,继续练习至下课。回家后,她感觉腰部疼痛,经诊断为脊髓损伤,肌力0-1级(正常为5级),医生建议转院。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露露被诊断为脊髓损伤(外伤性)、截瘫(双下肢瘫痪)、尿潴留。所幸治疗及时,露露渐渐能下地行走,肌力恢复至3级。家属代露露诉至法院,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父母称,露露在培训中心学习跳舞时受伤,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专门的培训机构,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对原告的损伤与跳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可,辩称并没有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且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预知幼童学习舞蹈可能产生受伤的风险,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认为,原告露露参加培训时未满七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人身损害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不承担侵权责任。露露提供的培训视频、就诊资料能证明伤情与接受舞蹈培训间存在因果关系,培训机构未能提供证据,应承担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就25万元的赔偿额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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