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27歲時任女職員早前承認9項虐兒罪。裁判官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表示,即使假設被告需阻止幼童的違規行為而有身體接觸,也應使用較溫柔的手法,被告行為「粗野」,令法庭「萬分驚訝」,亦不尊重幼童照顧者身分,判監4個月34周。
被告馮凱琍早前承認於2021年12月1日至12月21日期間虐待9名年齡3歲或以下的幼童。
官:縱人手不足
亦屬自棄操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昨日表示,即使童樂居面臨人手不足,被告作為幼童照顧者理應知道涉案行為不恰當,她自行放棄操守犯下「極端錯誤」;其中男童G及P案發時只有1歲,特別脆弱,稍微碰撞便容易有瘀傷、腦部受創等,被告卻膝跪G和掌摑P,致P頭部撞牆。
被告亦強行將男童B的雙腿分開作「劈腿」動作,以及將身分不詳兒童夾於雙腳之間,在他耳邊跺地;另有5名幼童的頭遭拍打。
一日襲4人 「不見關愛」
黃官認為,該身分不詳兒童承受「視覺及體感上的震撼」,雖無證據顯示9人有明顯傷勢,惟可以想像他們均承受相當程度的痛楚,批評被告情緒失控發泄在幼童身上,其中曾同一天對不同人施襲4次,絲毫看不到她對幼童的關愛。
除了上述虐兒行徑,根據控方案情,被告亦腳踢男童U落牀、捉緊女童W肩膀用力搖晃等。至於該5次針對頭部的事件,包括男童A看電視時擺弄遙控器,遭被告大力打頭致向後倒地。
暫15人入獄 最長15月
童樂居虐兒案至今34人被落案起訴,其中16名被告的案件在裁判法院處理,連同馮凱琍,15人已被定罪判刑。11名認罪被告被判囚4周至1年兩周;5人不認罪,其中4人受審被裁罪成判囚3個月至15個月,餘下1人待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