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员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通过一系列新措施,加强打击滥用公屋并优化富户政策和加户政策,确保善用公共租住房屋资源。新政策10月1日实施,新的申报要求同日起分批实施。
根据新措施,公屋租户入住公屋后须每两年申报已持续居于有关单位,并已遵守居住情况相关租约条款,例如没有将单位分租或转租/在单位内进行不法活动或将单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租户须授权房委会向有关部门及公/私营机构查核租户资料。拒绝申报或没有在指定日期内申报的租户,其公屋单位租约可被终止。
此外,曾在申请公屋时作出虚假陈述而被取消申请的公屋申请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屋。因作出虚假陈述、违反租约条款、触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终止租约的前公屋租户,由终止租约当日起计不得再次申请公屋的限制年期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租户申报资料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也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和监禁。
优化富户政策方面,公屋租户由入住公屋开始,须每两年向房屋署申报户主及所有成员有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并须表明同意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向房委会申报。
此外,定期暂准居住证的期限将由最长12个月缩短至最长四个月。四个月限期过后,有关租户必须迁出,房屋署不会重新评估其资格。
加户政策也作出修订。在现行政策下,年长租户、即户主或其配偶其中一人年满60岁,若户籍内没有成年子女,可申请将一名成年子女(不论已婚与否)及其家庭成员(如适用)加入户籍;若户籍内已有一名单身成年子女(未婚/离婚),可申请将最多一名单身成年子女加入户籍;若户籍内已有一名已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再申请加入成年子女(不论已婚与否)。
政策修订后,若年长租户的户籍内已有成年子女(不论其婚姻状况为何),便不得申请加入其他成年子女。若户籍内没有成年子女,年长租户则仍可申请加入最多一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如适用)。
房委会表示,有需要优化有关政策,以免让部分人士藉加户作为入住公屋捷径,对其他公屋申请者不公。有真正需要照顾年长父母的人士仍可按现行机制申请暂住以照顾父母。
房屋局局长何永贤表示,公屋是社会宝贵资源,房委会采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行为。她感谢小组委员会仔细考虑不同意见,迅速优化相关安排,确保公屋资源分配予有需要市民,回应社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