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電話卡實名登記制度今年2月實施,有巿民前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是首宗有關電話卡實名制的司法覆核。入稟人質疑實名制對匿名者存在偏見,阻礙巿民以匿名身分舉報罪行,亦無助防止電話騙案,冀法庭頒令電話卡用戶在完成實名登記前的某個期限內可匿名使用電話卡。
盼某期限內准匿名用電話卡
本案入稟人張煥堯,建議答辯人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事務管理局及保安局。入稟狀首先指出,入稟人欲以匿名身分提出司法覆核,他質疑電話卡實名制存在偏頗,因匿名身分並不完全代表犯罪意圖或動機,反而有正面存在價值,制度牽涉公眾利益及基本權利。
入稟人舉例,執法部門往往依賴匿名者提供資料揭發罪案,法庭也會傳召匿名證人作供,這些當事人可能不敢公開舉報,需匿名保護,故他不認同匿名者不可信,反而能讓弱勢社群抵抗強權者。
稱礙舉報罪案 未阻電騙
入稟狀續稱,電話卡實名制的諮詢文件提及實名制可防止罪案的理據「令人不解」,因實名制反而阻礙舉報罪案,更未能防止電話騙案,騙徒仍能從其他途徑犯案,認為教導巿民小心騙案更有效。入稟人冀法庭頒令修正《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容許巿民在完成登記程序前的某段期限內,例如6個月內,仍可正常使用電話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