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本港現行法例並無禁止放生活動,《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稱條例)並無針對放生,要執法須先舉證放生涉及殘酷對待動物,並令其承受不必要痛苦,惟往往舉證困難而難檢控。政府原定去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列明放生以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痛苦屬殘酷行為及犯罪,惟相關草案至今未提交。有立法會議員批當局遲遲不立法太慢,縱容不當放生破壞生態。環境及生態局昨回覆正全力推進修訂《條例》的籌備工作,以期盡快交立法會審議。
目前本港僅嚴禁在某些範圍內放生。康文署稱,在其轄下場地內的人工湖及水景設施放生或餵飼魚類違《遊樂場地規例》 第11條,一經定罪最高判罰款2000元和監禁14天,場地已張貼提醒告示,職員如發現違規者會勸喻,並按需要執法。另外,按《水務設施條例》,未經許可於水塘放生可罰款最高5萬元及監禁最多兩年。立法會秘書處2021年研究稱,這些範圍以外的放生活動「大體上並不禁止」,除非行為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台灣最高罰60萬 澳門罰10萬
香港兩棲及爬蟲協會領養部幹事黃朗研質疑,本地沒明確法例條文針對放生,有法律缺口才令放生行為頻繁,澳門有《動物保護法》、台灣亦有《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管放生,冀本港盡快推動。翻查資料,台灣嚴禁放生未經批准的所有動物,野生動物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放生,違者最高罰250萬元新台幣(約64萬港元)。澳門未經許可判罰澳門幣2萬至10萬元,在澳門及台灣放生須至少在15日前申請。黃促政府盡快立法。
何俊賢批立法太慢 門檻仍太高
漁農界立法會議員何俊賢指出,放生習俗在港存在已久,當局遲遲不立法太慢,生態一直受破壞,有必要盡快重啟討論。何說,觀乎當局早前修例建議,條文雖直接提及放生,惟料仍需蒐證動物受痛苦,門檻仍太高,且放生除動物自身受苦,亦影響生態及原生動物權益,倡當局為放生另外立法,建立發牌制度,以確保放生地點生態不受影響,他下周將在立法會會議提口頭諮詢提出建議,盼當局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