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表示,《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国各地区的通行做法,并与世界各地一致。一些国家及组织就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通缉潜逃海外并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的人士作出抨击,是完全漠视基本法理和事实之举。
一般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法律只规范在香港特区境内发生的行为,此乃国际法及国际惯例下的属地管辖原则。同时,国际法及相关实践也确立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即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两项原则,各国均有权根据这些原则制定法律,对领域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
律政司发声明指,中央正是根据国际法原则、国际惯例和各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
《香港国安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律政司强调,若相关法律缺乏域外管辖权,便如同纵容别有用心者在境外从事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等活动。因此,域外管辖权是《香港国安法》的必要元素。
若犯罪人的身分与香港特区有密切关系,便纳入属人管辖原则,一国可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为实施管辖。《香港国安法》第37条也是按此原则制定。
律政司指,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同样按属人管辖原则打击境外犯罪行为,例子有美国的叛国罪和非法披露机密资料罪、英国的叛国罪、澳洲的外国干预罪、加拿大的叛国罪、德国的散布违宪或恐怖组织宣传物料罪。
若犯罪行为针对及损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则纳入保护管辖原则。在此原则下,身处境外的外国人对于一个主权国进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为时,该主权国可透过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香港国安法》第38条即按此原则制定。
外国的国家安全法律,如美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罪、英国正在最后立法阶段的《国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间谍罪、加拿大的间谍活动罪、德国的窃取国家秘密罪,均引用保护管辖原则。
律政司指出,众多国家的国家安全法律同样根据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具有域外效力,可见有关国家对香港执法部门的抨击,全属双重标准和强词夺理。
律政司强调,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和义务,不容他国干涉。特区政府自当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罪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