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2号(蚂蚁基金销售、林思思)
当事人: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基金销售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林思思,女,1987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公司基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蚂蚁基金销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反代销基金产品准入、宣传、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二、违反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内部控制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宣传推介材料、公司制度、合作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蚂蚁基金销售上述行为反映出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公司总经理林思思对公司开展基金销售业务负有管理责任,是公司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368万元罚款;
二、对林思思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