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2019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以粗言指罵男子,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被裁定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事主事發前曾用髒言指罵在場人士逾10分鐘,眾人情緒高漲,兩名被告的說話只是回應事主,不能排除「兩邊都有錯」。裁判官聽畢陳辭後將裁決押後至8月29日。
女被告陳海雲(33歲)及男被告鄺耀文(39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稱控罪重點「相當可能」損安寧
辯方:事主先指罵被告僅回應
辯方邀請法庭考慮兩名被告說話的挑釁程度,指事主X與途人爭執時只有言語對罵、無動手,而當時圍觀者大部分為街坊,僅駐足觀看;辯方明白不能排除所有可能性,但強調控罪重點為「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辯方又稱,X向眾人指罵逾10分鐘,陳才加入作出被指「喧嘩」的行為,即說「返大灣區啦」,鄺則說「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認為不能排除雙方都有責任,「係邊個挑釁邊個?」
官:唔係講緊最後一滴油邊個唧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同意「火上加油」不限於一方的責任,惟質疑兩名被告在本身熾熱的氣氛下「再加啲嘢」造成累積效應,令摩擦更激烈,「唔係講緊最後一滴油邊個唧落去」。辯方重申應視乎說話針對何人,案發地點非示威熱點,二人僅回應X的叫嚷,無提及使用武力或鼓吹動武,無加劇暴力事件發生的可能。控方依賴書面陳辭,未有補充。
【案件編號:ESCC 2586/19】
(反修例風暴)
相關字詞﹕東區裁判法院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馬鞍山 反修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