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三個記者會上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遊乃強被調查的消息,早前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並判囚。林卓廷不服判決上訴,高院本月初裁定撤銷定罪,林卓廷獲得訟費。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本案將於3月7日上午在高院開庭,涉及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意味着律政司擬申上訴至終院。
林卓廷被控3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控罪指,林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遊乃強。他早前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上訴,高院本月8日頒判詞,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律政司擬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聆訊排期至下月7日上午9時半進行,為時約半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