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修订《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和《商船(海员)条例》下五条规例,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最新要求。相关修订今日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五条规例为《商船(防止废物污染)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商船(海员)(健康及安全:一般责任)规例》、《商船(海员)(出生、死亡及失踪个案的申报)规例》,以及《商船(海员)(工作及生活条件)规例》。
修订内容涵盖废物纪录簿、新指定的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排放控制区、海员福利。
运输及物流局表示,香港作为国际海事界主要成员,一直坚定不移地支持保护海洋环境和改善海员福利。建议法例修订展现香港在这些范畴的持续承担,对营造符合国际标准并有利于从事海事活动的环境至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