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本報昨刊出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報道,引述有學者評論擬訂立的「境外干預」罪。保安局致函本報,強調局長已多次公開指出干犯境外干預罪要符合3個條件,一般市民不會輕易誤墮法網,澄清以免令人產生不必要顧慮和誤解。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在信中表示,建議的境外干預罪的3個條件為:(1)配合境外勢力;(2)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用暴力、威脅使任何人的財產或名譽受損等);(3)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例如影響政府、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或干預選舉等)。要3個條件同時符合,達到「三連中」,才會觸犯境外干預罪,保安局稱「絕對不會出現有人誤墮法網的情况」。
對於報道引述有學者擔憂因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保安局稱,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不會涉及使用不當手段,例如「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更遑論使用暴力或作出任何犯罪行為。「所以正當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根本不會構成境外干預罪,因此無需顧慮」。
局方又說,報道亦引述有觀點稱境外干預罪「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這是完全錯誤。一些國家近年已實施針對境外干預的法律,可見其他國家亦不允許境外干預行為,故若稱有關罪行「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的結論,明顯與事實不符。
(透視23條系列·社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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