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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活動罪 黎棟國料刑罰甚於國安法 稱與「恐怖活動」罪重疊難免

【時報訊】《基本法》23條建議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禁止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安下,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翻查2020年實施的《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當中有禁止破壞交通設施、公共服務控制系統等行為;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稱,「破壞活動」聚焦於犯罪行為是否透過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從而危害國安,「恐怖活動」涵蓋範圍則較闊,以應對企圖實現政治主張、嚴重危害社會的恐怖活動。他認為罪行性質有重疊屬「無可避免」,現實經常發生,舉例以刀傷人事件,涉事人或觸犯「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甚至「意圖謀殺」罪,最終視乎事實及舉證判斷哪個罪行更適切。

諮詢文件表示,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行為會對國安構成高度風險,如關鍵通訊設施受破壞,會削弱國家及本港應對內亂或武裝衝突的能力;倘關鍵電子系統如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遭網絡攻擊或黑客入侵,會癱瘓或嚴重窒礙本港正常運作,或導致國家秘密被非法獲取。文件亦列明,「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4項行為,包括令設施容易遭濫用或損壞、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等。

被問到《刑事罪行條例》中「摧毁或損壞財產」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與「破壞活動」罪分別,黎棟國認為前兩者應對「一般性」破壞行為,定罪可判監5年;後者則應對針對性的破壞行為,即破壞公共基礎設施以達至危害國家安全。諮詢文件未有提及罰則,但引述英國和澳洲的法例稱,相關罪行可判監20年至終身不等,釐定罰則可參考。黎預計「破壞活動」罪刑罰較《刑事罪行條例》及《港區國安法》高。

英相類罪行可囚終身

須涉外國勢力

翻查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規定,觸犯「破壞活動」罪可判終身監禁。法例列明,檢控必須獲檢察總長同意,並符合「外國勢力」元素,即被告為外國勢力工作或作為其代表行事,不論受指示或資助,最終導致英國安全或利益受損。

澳洲《2018年國家安全修正案法》中的「破壞活動」罪,則禁止意圖或罔顧會否危害國安而導致公共基礎設施受損的行為,若不涉外國勢力,最高判監20年,而罪案時若被告是作為公職人員、設施營運商或其代表,於履行職責期間及合法權限範圍內,作出真誠(good faith)及合理的涉案行為,可作抗辯理由。

澳洲例列可抗辯理由

黎:毋須仿效列明

本港前年發生電纜橋起火導致元朗、天水圍及屯門一帶大停電,被問到日後發生同類事故,營辦商有否違法風險,黎棟國認為,由於涉事營運商並無危害國安意圖,料不屬違法;至於需否仿效澳洲列明抗辯理由,他認為毋須列明清單,部門會逐一考慮犯罪元素,倘涉事人無意危害國安便毋須執法。

明報記者 施晉宇 鄭律銘

(透視23條系列·破壞活動)

相關字詞﹕透視23條系列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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