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保留煽動罪及引入境外干預等罪。大律師公會向政府提交意見書,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及「境外勢力」定義,包括仿效其他普通法地區,加入煽動暴力意圖。另外,為期一個月的《基本法》23條公眾諮詢前日結束,政府昨公布初步收到逾1.3萬份意見書,約98.64%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見另稿)。相對2002年共3個月的諮詢,當時政府收到逾10萬份意見書,今次較當年銳減八成六。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在記者會表示,同意特區有憲制責任立法,同時維護國安與保障人權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立法時定義清晰。公會也建議草案仿效類似《港區國安法》第4及第5條,加入保障人權及法治條文。
建議效國安法 加保障人權條文
公會在長達120頁的意見書中,原則上認同或無質疑政府引入各控罪,包括2002年公會曾質疑的隱匿叛國罪、煽動叛亂罪及煽動刊物罪,今次公會建議集中釐清控罪定義或犯罪元素(見表)。
籲增煽暴意圖元素 顯針對極端行為
其中較具爭議的煽動意圖罪,公會原則上支持政府履行23條下就煽動叛亂立法的憲制責任,也歡迎政府保留及更新免責條款字眼,但認為應收窄煽動意圖的涵蓋範圍,加入引起暴力意圖、犯法或違反社會安寧的可能性的元素,甚至考慮需要時重寫現時的條文。
目前諮詢文件提及6類煽動意圖,公會認為其中兩種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及引起對司法機關憎恨,其他現行法律已可處理;引入煽暴意圖已可涵蓋大部分情况,也突顯煽動罪針對嘗試推翻政權或危害國家的最嚴重及極端行為。
公會亦建議,政府釐清煽動意圖罪的控罪範圍及其嚴重程度時,以「推翻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為核心考慮,而國家涵蓋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等。公會相信修訂可令香港看齊多個主要普通法地區,本地和國際會歡迎有關保證。
憂主權基金亦被界定「境外勢力」
公會同時建議收窄「境外勢力」定義,認為當中所指的「關聯實體或個人」沒太大問題,但就政府引述外國法例,將「慣常或有義務按外國政府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的實體或個人」界定為受外國控制,公會憂慮主權基金或須按外國政府交出有關香港的資料都因此成為「境外勢力」。
杜淦堃說,每個地方就國家安全的法例有不同做法,最重要取決於香港獨有情况。他表示,有些地方收窄或廢除煽動罪行,例如新加坡廢除煽動罪;而早前英國樞密院處理煽暴意圖案件,對香港法庭無約束力,強調最重要是政府考慮香港情况決定。
被問及今次意見書是否較2002年諮詢時保守,杜淦堃說意見書相當詳盡,考慮到香港情况及法律發展,提出最有建設的意見給特區政府,「盡力表達了應該表達的立場」,認為已履行公會責任。
(23條立法)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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