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男女包括屠龍小隊成員,被控串謀爆炸案,陪審團大比數裁定其中六人全部罪名不成立,而被告賴振邦就一項交替控罪成立。 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作出檢控,早前有同案被告已承認串謀爆炸罪,警方強調非常重視這類案件。 今宗案件合共有14人被起訴,當中九人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名標的之爆炸」罪,有三人在審訊初期已經承認控罪。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串謀者吳智鴻及彭軍壕。 其他被告包括蘇緯軒、蔡凱明及陳玉龍,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還有受審的張俊富,承認了部分控罪。 認罪被告中,部分於審訊期間,以污點證人身份作供,不過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提醒這些證供或未必可以盡信。 本案是首次引用在2002年8月通過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當中列明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當中涉及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財產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行動者以外的人生命、 意圖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而進行,即屬「恐怖主義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稱:「這案件很嚴重,有真槍、有長槍、有炸藥,炸藥的分量可造成很大死傷,包括警務人員或當時參與遊行人士,或其他無辜人士,又有完整的計劃,其實案件較早前已有7名被告已認罪,唯一可以跟大家代表警方說的就是,我們非常著重這類案件,我們會繼續保障在香港生活的人安全及其財產安全。」 他希望市民日後見到可疑情況,盡快報警處理。
【屠龍小隊案】律政司首引用《反恐條例》檢控 警方稱非常重視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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