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8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先考古、後出讓」制度,明確有關區域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減少考古發掘對建設工程的影響。
據悉,文物保護法自1982年11月頒布實施以來,歷經1次修訂和5次修正,此番再次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增加對特定種類文物的保護規定。其在總則增加規定,對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和偉大建黨精神等有關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保護。
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加強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力度,明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並增加相應的許可制度。
此外,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還增加文物的定義,並將一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為法律,增加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增加「先調查、後建設」制度,明確未經調查,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防止建設性破壞;增加「先考古、後出讓」制度,明確有關區域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先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減少考古發掘對建設工程的影響。
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強化政府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確保文物保護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