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就一宗涉及恐怖主义相关罪行、俗称「屠龙小队」案的案件作出判刑。涉案恐怖活动组织首脑被判监禁23年10个月,其余涉案的关键人物均被判监禁十年或以上。
案件涉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侵害人身罪条例》下的串谋谋杀罪、《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火器及弹药条例》下的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等多项罪名。
法官判刑时指出,此案被告以杀害警察、制造社会恐慌、颠覆政府为目标,有预谋地引诱警务人员从而杀害他们,也会对财产造成损害,非常恶毒。
政府表示,被告承认案情,揭示案件属极端恐暴血腥的图谋,情节极为严重,涉及真枪、炸药,若非警方及时瓦解团伙,定必造成大量死伤。任何人作出如此穷凶极恶的恐怖主义行为,都必然难逃法网,其恶行必定受到应有惩治。
被告被定罪和判处监禁也说明任何人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安宁,都必然难逃法网;违法者必会为所做的恶行付上法律代价。
政府又指,律政司会详细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虑是否向上诉法庭就刑罚提出覆核申请。
《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分别订明与恐怖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相关罪行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政府表示,将来若再有类似案件发生,会积极引用《香港国安法》、《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等经完善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罪行执法和检控,将罪犯绳之于法。
任何人宣扬恐怖主义,包括歌颂美化恐怖主义的行为,又或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同属犯罪。特区政府严正警告所有妄图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