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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違規「簡樸房」 可罰30萬元囚3年

  圖:一個住宅單位被分間成多個劏房單位,居住環境欠理想,未來將被設有最低標準的簡樸房取代。

  為逐步取締劣質劏房,施政報告提出立法規管出租分間單位,並訂立「簡樸房」標準。「簡樸房」規管制度建議方案昨日出爐,除訂定最低標準外,更設立登記及認證制度,每次成功獲批認證有效期五年。

 出租不合規格「簡樸房」的業主及二房東須負刑責,最高可罰款30萬元及監禁3年。規管方案將於下周一起至明年2月10日,進行持份者諮詢,最快明年第四季開展登記及接受認證申請。

  政府消息透露,若採用較長的寬限期,可讓業主與租客商討租賃安排,減少造成混亂。而且當簡樸房三年後全部落成,供應增加,有助減少劏房租金飆升的情況。

  現時全港約有11萬間劏房,部分居住環境惡劣,政府建議立法規管,符合最低標準並獲認證為「簡樸房」,才可合法出租。政府昨日提交立法會的諮詢文件顯示,「簡樸房」最低標準包括面積不小於8平方米、樓底2.3米高、有獨立廁所、水電錶等(詳見列表)。

  劏房日後必須登記成為「簡樸房」,才能繼續出租,預計最快明年第四季展開。業主有12至18個月登記期,登記成獲認證的劏房,每次認證為期五年,之後申請延續認證時,要提交經專業人士核證的報告,獲認證的劏房地址及認證有效期將會上載至房屋局網站。

  登記期完結後,會有12至24個月寬限期,若單位本身不合標準,業主可用這段時間改建單位至符合標準。若寬限期完結後,有未登記的分間單位仍在出租,政府會執法,訂立執法優次的考慮,包括單位是否涉及嚴重安全問題、所處建築物內有多少違反最低標準的劏房、所處建築物公共地方狀況等。

  擬設12至24個月或更長寬限期

  如果業主或二房東在未獲寬限期下出租違規單位,或獲認證後被發現不符合最低標準,若罪成,最高罰款30萬元及監禁3年;如果提供虛假資料,最高罰款1萬元及監禁3個月。政府亦會研究對持續違法出租時間愈長的個案施加較高罰則。

  政府亦建議在「簡樸房」規管制度下設上訴機制,若業主不同意房屋局局長就現存分間單位登記制度、寬限期和「簡樸房」認證制度所作的決定或所發出的書面指示時,可提出上訴。處理上訴的獨立委員會由建築測量工程專業人士及法律界人士等組成。

  為避免受執法行動影響的劏房戶流離失所,政府會按需要透過相關的社工隊,協助居民在私人市場尋找其他租盤搬遷,亦會靈活調配其他房屋資源,例如過渡性房屋、中轉房屋、臨時收容中心等,為有需要住戶暫時提供安身之所,但不會安排他們提早編配公屋單位。

  政府消息人士透露,絕大部分持份者認同立法規管劏房的大方向,具體執行細節可待聽取更多意見後再敲定,例如諮詢建議設12至24個月寬限期,政府不介意寬限期長一些,主要希望讓業主有足夠時間與租客商討租賃安排,改建單位以符合「簡樸房」最低標準,減少造成混亂。消息人士又提到,隨着過渡屋供應增加,劏房居民「有得揀」,過渡屋的租金水平亦是基層可負擔水平,65%單位的月租在3000元以下,希望現時居住環境十分惡劣的劏房居民,下定決心「早搬早適應」。

  另外,為落實簡樸房規管制度,房屋局計劃在2025/26年度起開設一個丙級政務官的有時限職位,即是房屋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特別職務),為期3年,帶領分間單位專責小組,盡快推展落實「簡樸房」規管制度,以及打擊劣質「劏房」和讓相關住戶早日脫離不適切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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