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元朗區內非法賣淫活動,警方於11月20日至12月19日一連4星期展開「銳箭」行動,共拘捕176人,包括164女12男。其中155人為性工作者,其餘為無牌按摩院從業員、賣淫場所單位業主、管理者及員工等。據悉,被捕人中有2名泰國「Ladyboy」(跨性別人士),他們的證件顯示為男子,但以女性裝扮「接客」;被捕人大部分是內地女子,其中一人年僅16歲;亦有報稱仍在讀書的內地女學生,被賣淫集團招攬來港在酒店接客,每次交易400元至1000元。
元朗警區行動主任總督察彭智偉今晚(20日)交代行動結果時表示,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聯同入境處、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元朗分區特遣隊及雜項調查隊,以不同層面打擊區內非法賣淫及色情活動。行動中,執法部門拘捕164女12男,年齡介乎16至70歲,包括9名本地男子、5名本地女子,1男108女為內地人,另有2名泰籍男子及51名外籍女子。案中角色包括4名賣淫集團成員或色情場所的管理人員、8名色情場所業主及租客、9名無牌按摩院從業員,其餘155人為性工作者。
被捕人涉嫌「出租或者容許處所用作賣淫用途」、「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管理無牌按摩院」、「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管理賣淫場所」、「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逾期居留」、「違反逗留條件」等罪。
警方搜查元朗區內多個賣淫黑點。警方圖片
元朗4幢大廈藏逾百淫窟 拘捕147人
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督察林靈珊交代行動細節時指,在行動首階段,警方聯同入境處突擊搜查元朗安寧路、壽富街、同樂街、炮仗坊、水車館里等區內多個賣淫黑點。經深入調查及情報分析,再鎖定四幢大廈,發現當中有大量被用作為賣淫場所的「劏房」單位。
其後,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及元朗分區特遺隊,突擊搜查上述大廈過百間用作賣淫場所的「一樓一」單位,共拘捕144名性工作者,當中包括92名持內地雙程證女子、50名非華裔女子,以及2名以女性打扮且對外宣傳為女性的泰籍男子,年齡介乎19至56歲,涉嫌「違反逗留條件」及「逾期居留」。
警方亦以涉嫌「管理賣淫場所」罪名拘捕2名內地女子及1名非華裔女子(年齡27至34歲),並檢獲大量與賣淫活動相關證物。
搗破2間無牌按摩院 拘捕9人
同時,元朗警區雜項調查隊,針對區內無牌按摩場所展開「放蛇」行動,先後搗破2個非法按摩場所,拘捕8女1男按摩員(年齡33至55歲),當中包括3名內地女子,涉嫌「管理無牌按摩院」、「協助管理無牌按摩院」、「違反逗留條件」、「協助及教唆違反逗留條件」等罪名。
警方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66章《按摩院條例》任何人經營管理或協助經營管理任何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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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集團租借天水圍酒店進行非法賣淫活動 拘捕12人
林靈珊表示,除了「一樓一」,警方又留意有賣淫集團租借天水圍區內酒店房間,其後於社交媒體開設賣淫平台宣傳,以宣傳非法賣淫活動;更上載性工作者內地雙程證資料及相片,以年齡吸引嫖客,企圖以此逃避警方追查。
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透過「放蛇」行動,突擊搜查區內酒店,拘捕1名32歲內地男子,涉嫌「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他現正被扣押;並拘捕11名內地女子(年齡16至41歲),涉嫌「違反逗留條件」,最細僅16歲。
據本地傳媒報道稱,「一樓一」每次交易400元左右,至於酒店性工作者則每次過千元,有部分涉案內地性工作者報稱仍在讀書。
賣淫集團專租用舊唐樓 8業主不理警告被捕
彭智偉表示,警方留意到犯罪集團租用元朗市中心內的舊唐樓單位作賣淫活動,因為元朗區內舊唐樓眾多,大多為「三無大廈」,租金較低。有業主收取較高租金,將單位放租予賣淫集團作為賣淫場。
彭智偉指,為了從根源打擊非法賣淫活動,減少被用作賣淫用途的單位數目,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展開調查及情報分析,鎖定多個長期被租用作為賣淫場所的單位,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停止容許名下單位繼續用作賣淫,否則會承受法律責任,部分業主未有遵從,因此執法。
行動期間,警方拘捕8名未有理會警方警告的男業主,年齡32介乎至70歲,涉嫌「出租或者容許處所用作賣淫用途」、「准許處所經營作賣淫場所」、「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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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主屢勸不改 被執達吏封閉單位
警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一個單位被發現用作色情場所,而涉案人士被裁定與經營該色情場所有關的罪名成立,如果執法人員於法例規定時限內,在同一地點再次發現類似罪行,法庭便可以發出封閉令。過去半年,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曾聯同法庭執達吏採取行動,向區內2間上述單位執行封閉令,相關業主涉嫌過去罪成後於限期內重犯。
警方呼籲業主不要抱僥幸心態,以為自己不是直接將單位出租,就可以置身事外,強調行動會繼續,以進一步打擊用作賣淫用途的樓宇單位。
警方提醒市民,切勿把單位租予賣淫集團。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3至145條,任何人身為業主或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准許或容許處所全部或部分用作賣淫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判監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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