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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绝命毒师”张正波案再审改判 被指控行为的法律适用有变

  中国版“绝命毒师”张正波案再审改判

  罪名刑期“双改” 被指控行为的法律适用有变

  近日,一度被媒体称为中国版“绝命毒师”的张正波案再审改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正波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名、刑期“双改”,把原判的有期徒刑1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历时10年5次审理两次改判

  这起案件历时10年,5次审理、两次改判。张正波案发时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据公安部披露,2015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会同湖北公安禁毒部门破获公安部督办的张正波等人制贩毒品案件。

  案卷材料显示,2005年起,张正波和大学同学杨朝辉设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生产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产品。

  2013年,这些产品均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该目录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如生产,需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及精神药品定点生产许可。

  “这些涉案物质其时已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即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再审判决也表达了这种观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禁毒教研室主任张黎表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里所称的‘国家规定’,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3条相关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张黎说。

  主要争议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

  张黎介绍,该案的审判过程几经波折,2015年至2024年间先后历经一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二审改判、二审再审,其中原二审曾将4名被告人改判为非法经营罪,主犯杨朝辉、张正波的刑期被减为13年和11年,还引发“‘绝命毒师’被撤销涉毒罪名”等讨论。

  2017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死刑缓期执行、张正波无期徒刑,冯静、鲍俊喜有期徒刑各15年。2018年4月,湖北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19年6月,武汉市中院重审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鲍俊喜和冯静分别获刑13年和10年。2023年5月,湖北高院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杨朝辉13年、张正波11年,鲍俊喜和冯静各8年。

  2024年12月18日,湖北高院对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结果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以及相关附加刑。

  张黎认为:“对比数次判决内容可以发现,再审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主要争议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被指控行为是否构成涉毒罪名。”

  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毒品的实质性危害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胡耀先看来,“这类物质通过改变列管精神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以修饰、伪装分子式结构的方式规避列管,但其成瘾性、毒害性等毒品危害甚至可以达到传统毒品的几十倍、几百倍、上千倍。因此,很多未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等同于毒品的实质性危害。”

  在其毒品属性方面,胡耀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是法律对列管物质统称的概念,而非药品的种类划分,其中很多物质并不具有药品的基本法定特征。”

  “麻精药品的毒品属性不因目的(用途)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不应仅因为部分麻精药品有医疗等用途就排除其毒品属性,进而否定相关行为的毒品犯罪性质。”张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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