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的趙女士因病離世留下110餘萬元财産和一套房産無人繼承,趙女士的叔姑舅姨共9人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産,法院判定110餘萬元歸叔姑舅姨,房産則收歸國有。
無獨有偶,上海市徐彙區的葛老伯意外猝死,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産無人繼承。徐彙區民政局被法院指定爲遺産管理人後,葛老伯堂弟起訴民政局要求繼承遺産,法院判定分給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産也收歸國有。
無主遺産竟然會被收歸國有?這兩個案例引起了廣泛讨論,甚至沖上熱搜。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民法典還提出了遺産管理人制度,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公職遺産管理人。
不過,昌平區民政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對于趙女士的這套房産,民政局目前還在開會研究後續怎麽管理,“這對我們來說也是個新事,目前還沒有定論和形成具體方案”。多位民政系統受訪者表示,民法典賦予遺産管理人的權責隻是原則性規定,缺少具體的程序規定和操作指引,民政部門履職遺産管理人面臨諸多實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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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價值在于擔任“被告”
2022年夏天,上海市徐彙區一棟居民樓内,居委會多次叩響葛老伯家門未果,直到葛老伯的堂弟請來開鎖師傅破門而入,這位獨居孤寡老人才被發現已經離世多日。
葛老伯晚年孤獨,他的獨生女于2018年早逝(婚前未育),次年,妻子從樓梯摔下意外離世,父母祖輩相繼離世,兄弟姐妹也先他而去。葛老伯生前沒有立遺囑或撫養協議,他留下的上百萬存款、保險金和一套兩居室,成了法律意義上的無主财産。
依據民法典規定,徐彙區民政局作爲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被法院指定爲葛老伯的遺産管理人。
葛老伯的堂弟一紙訴狀将徐彙區民政局訴至法院,主張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遺産。他認爲自己對葛老伯盡到了較多扶養義務,自稱在葛老伯人生的最後幾年經常去探望、照顧他,帶着癫痫發作的葛老伯就醫配藥,并在葛老伯去世後爲其操辦葬禮,爲其掃墓。
法院綜合考慮了葛老伯堂弟對葛老伯的扶養時間、扶養程度、遺産數額等,酌情把葛老伯留下的銀行存款、保險金等130萬元判給了堂弟,房産則收歸國有。
後來,葛老伯名下另一筆300萬元存款被意外發現,堂弟再次将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分得這筆遺産。但法院這次認爲,之前分割給葛老伯堂弟的130萬元已經和他照顧葛老伯的時間、強度、頻率相當,駁回了他主張分得這300萬元的訴求。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目前,徐彙區民政局向法院申請認定葛老伯的300萬元存款和一套房子爲無主财産,處于法院一年公告期。到期後,法院會開庭判決這筆财産爲無主财産,房産拍賣變現後,将跟存款一起由法院上繳國庫。
這是上海首例讓民政部門擔任遺産管理人來申請認定無主财産收歸國有案。
遺産管理人制度的設立實際上是對現實需求的回應。此前,我國繼承法僅原則性規定遺囑執行和保管的部分内容,缺少系統完善的遺産管理制度,這導緻在死者死亡後、遺産分割前,遺産有時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态,繼承人不知道遺産有哪些、價值多少,有時還出現遺産遭到隐匿、轉移、私分或侵占的情況,導緻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受損,相關矛盾日益凸顯。
民法典繼承編編纂成員、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新彥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民法典對如何選定遺産管理人、其職責是什麽、需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都作出了規定,這可以保護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緩解遺産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糾紛,确保遺産得到合理合法的管理和分配。
而由民政部門來當公職遺産管理人,是該制度目前在司法上最主要的應用。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張冬梅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徐彙法院審判的遺産管理人案件中,自然人擔任遺産管理人的非常少,主要是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公職遺産管理人,已有13件,“大部分是死者去世後沒有繼承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親屬、鄰居等來法院申請指定民政局當遺産管理人,主張清算死者欠他們的債務,或主張分得遺産”。
在此類案件中,公職遺産管理人的一大價值在于擔任“被告”這一訴訟主體。以葛老伯案爲例,張冬梅說:“有遺産管理人之前,就算葛老伯的堂弟想繼承遺産,他也難以找到适格被告,法院難以啓動審判程序,有了民政部門擔任遺産管理人,堂弟就可以通過起訴遺産管理人來啓動訴訟程序。”
遺産管理人制度的另一大價值在于遺産管理人可以作爲申請人啓動無主遺産收歸國有。張冬梅表示,葛老伯案中,堂弟一方舉證自己對葛老伯盡到了較多扶養義務,主張自己應該分得盡可能多的遺産,甚至全部遺産,有了民政部門代表遺産管理人在法庭上履職,法院會更審慎地裁量。比如,本案中,法院根據葛老伯堂弟照顧葛老伯的情況酌情分給他适當的遺産,剩下遺産經遺産管理人申請後可依法收歸國有。

2024年7月18日,安徽合肥市蜀山區,井崗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向老年人宣傳法定繼承、遺産、遺囑、遺贈等法律知識。
遺産管理人履職難
在被法院正式指定爲遺産管理人後,民政局首先會在官網和死者居所地發布公告,征集死者的遺産線索,尋找潛在的債務人和債權人。然後,民政局會去清點查詢死者名下的房、車、存款、股權等遺産,制作遺産清單,爲後續處理其遺産做準備。
其實,像葛老伯、趙女士這樣身後留有巨額遺産又無債務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民政部門被法院指定爲遺産管理人,更多時候是要去梳理、清算死者龐雜的債權債務問題。
劉軍是中部某二線城市一家區級民政局的律師顧問,他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該民政局目前被指定爲遺産管理人的案件不到10個,“大部分情況是死者的繼承人發現死者資不抵債後,決定放棄繼承權,這時死者的債權人比如銀行,不知道向誰讨債,隻能去法院要求指定民政局爲遺産管理人,民政局作爲‘兜底’人幫死者清算遺産和債務”。
然而,多位受訪者表示,民法典1145條隻是原則性規定遺産管理人應該清點遺産、制作遺産清單、分割處置遺産,在實踐中缺少具體的操作指引,這給民政部門履職造成不小困難。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玉霞曾爲上海某區民政局代理過遺産管理人案件,她介紹,雖然遺産管理人制度已經設立4年,不動産、銀行、車管所等部門單位仍然缺乏對該制度的認知和銜接措施,導緻民政局難以查清死者究竟有多少遺産。
張玉霞去銀行調查死者的賬戶流水和餘額時,有的銀行不認可遺産管理人這個角色,不讓調取。“人家首先會問,什麽是遺産管理人?你爲什麽要查某某的銀行存款?”有的隻能口頭告知而不提供書面材料,有的不僅要民政局的代理律師到場,還必須要求民政工作人員到場,有的還需要死者的死亡證明,不認可判決書所載明的死亡情況。
劉軍也表示,民政局查找清點死者遺産過程中,即便銀行認可民政局的遺産管理人身份,民政局也隻能一家一家銀行去查,“幾乎是一點點盲找”;本地的不動産登記中心或許會配合查詢死者的房産信息,外地卻不行,死者在外地是否有房産就未知;民政局去車管所想把死者的車輛辦理過戶,車管所卻出具不了實操辦法。
馬新彥認爲,這背後的直接原因是個人隐私是受到保護的,“當民政局作爲遺産管理人的職權未被具體相關法律确定時,查詢私人财産的相關部門就有理由不予配合”。
民政局在擔任遺産管理人過程中産生的費用,也面臨不知如何歸屬的問題。劉軍表示,民政局需要拍賣死者的房子将其變現才能替死者償還債務,在拍賣過程中會産生評估費、拍賣費等,有的死者在外地有一輛車,民政局需負責把車運回來,其中産生的托運、停車費,是民政局出還是從遺産中扣除?目前并無明确規定。“我們也在跟法院溝通,是否要把遺産管理過程中産生的費用在裁判文書中有所體現,這筆錢能不能優先于債權人的債權。”劉軍說。
除了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民法典規定,遺産管理人應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産毀損和滅失。遺産管理人如果未盡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因此,民政局不僅要作爲被告積極應訴,爲了保全遺産,一些情況下還要作爲原告主動去提起訴訟。張玉霞舉例,當死者名下房屋出租但長期被拖欠租金時,民政局就要上門找租客收回租金,對于拒付人員,民政局要提起民事訴訟追回租金,“遺産管理人遠不是那麽輕松,民政局可能也面臨内部專業人手不夠的問題”。
在劉軍的回憶中,遺産管理人案件剛出現的時候,這類查找遺産的事務還是由他代理的這家民政局自己的人員來辦理,随着這兩年案件數量增長,民政局人手較爲緊張,于是委托他這樣的律師來辦理,“這類案子将來可能會越來越多,律師同行們聊天的時候說,這或許也是律師業務的增長點”。
不會裁,不敢裁
2021年3月,北京産生首例民政部門擔任遺産管理人被訴案:小雄(化名)自父母去世後随姑姑生活,小雄由于身體不好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姑姑爲他的終身大事考慮以他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30歲的小雄突然因病離世,姑姑不是小雄的法定繼承人,無法直接繼承房屋,故将小雄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屋的全部份額。
曆經兩年多訴訟,2023年4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雄姑姑是繼承人以外對小雄扶養較多的人,姑姑對侄子道德層面的自願扶助應當予以鼓勵和肯定,依法判決由姑姑繼承小雄名下房屋。
民法典規定,遺産管理人的職責之一是分割遺産。但在小雄、上海葛老伯和北京趙女士三個案子中,遺産分割其實交由了法院來判決。民政部門爲什麽沒有選擇直接分割遺産?
小雄案民政局一方的代理律師、北京變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敏軒介紹,民法典規定,小雄姑姑這樣對小雄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當的遺産。但是“适當”的界限在哪裏?這給遺産管理人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民政局作爲行政單位而非審判單位,首先是不敢裁量,不會裁量,其次,就算裁量了,在不符合親屬預期的情況下,對方大概率還是要去法院起訴。
另外,一些死者的債權債務關系複雜,在張冬梅看來,民政部門可能也沒有認定這些關系的能力。“怎麽判斷債權人主張的債權是真是假,死者寫的借條是真是假,簽字是不是他親自簽的?當民政部門沒有能力認定時,它可能會讓債權人起訴到法院,由司法機關來處理這些問題。”
民政部門分割遺産也沒有法律權威性。上海市徐彙區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科長趙曉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上海地區的房産交易中心辦理房屋權屬變更需要戶主到場、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這三個前置條件之一,其他機關出具的任何文書都無效。“此時,就算民政局把死者留下的一套房産自主分割給他的扶養人,這個人也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的有效憑據。” 趙曉冰說。
“利害關系人之所以去法院起訴來主張遺産,也是想拿到判決書這樣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他表示,“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高院協商下來統一規定,現階段遺産怎麽分配還是讓法院來判。”
讓民政部門作爲遺産管理人直接分割遺産,在實踐中可能僅适用于死者生前債權債務相對簡單明晰的情況。張冬梅舉例:“比如死者留有房産或存款,生前隻是欠了一些水電煤氣費,這時法院指定遺産管理人後,民政部門能夠在管理遺産範圍内處理,但相對複雜的債權債務,民政部門可能還是要訴諸訴訟解決。”
一份遺囑能避免十個案子
爲了打通上述諸多阻點,已經産生過民政部門擔任遺産管理人被訴案的地區都在探索細化規定。
以上海爲例,上海是全國老年化程度最高的城市。據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數據,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60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553.66萬人,占戶籍總人口的36.8%。張冬梅說:“目前來看遺産管理人的案件量不大,但預計後面會越來越多,上海市級管理部門希望引導各部門把這件事做好,後續形成較好的運轉機制。”
2024年12月,上海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産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産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遺産查清難,遺産處置中産生的費用,遺産專項賬戶等問題作出指引和規定。《意見》還要求,公安、司法、财政、醫保、房屋管理、知識産權、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遺産管理人相關的工作制度,爲民政部門提供支持。
爲了解決遺産查清難的問題,徐曉冰介紹,在查詢遺産并制作遺産清單過程中,上海市探索允許各區民政局通過居民收入核對系統進行初步查詢,但由于其精确性無法保證,這個渠道查得的信息不能作爲法律證據,隻能爲民政局摸底遺産提供參考。
不過徐曉冰也認爲,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據,更多執行細節仍然沒有寫進《意見》,他希望更高層級的部門能盡早出台圍繞遺産管理人制度的配套法律依據。
在需要投入大量行政、司法資源的情況下,遺産的分配與繼承是否要被動等到民政部門介入或訴諸法庭?中華遺囑庫創辦人陳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一個便捷方法是前置引導人們尤其是孤寡老人訂立遺囑,這能減少後續一系列複雜的司法訴訟,爲家庭成員減負,爲國家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
遺囑是保障人們有權自主處置遺産的核心工具,遺囑人可以通過立遺囑來突破法定繼承順位限制,按個人意願定向分配财産。
“從北京趙女士、上海葛老伯案例來看,沒有遺囑,一部分遺産分給了對死者予以照顧的遠房親屬,一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收歸國有,這或許是死者的意願,或者不是。如果想自己決定遺産走向,人們應當在理智清晰的時候,訂立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馬新彥說。
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察官曾向媒體介紹過這樣一起案例:一名老人去世且沒有立遺囑,名下三間祖屋的繼承懸而未決。多年後,兩兒子僞造親屬關系證明,隐瞞了四姐妹等繼承人,訴請法院分割房産,獲判各得一間。2020年祖屋拆遷時,四姐妹才知道,兩個同胞兄弟背着她們分割了祖屋,申請再審未果。檢察院審查後依法抗訴啓動再審。經法院調解,最終确認祖屋由四姐妹、兩兄弟及侄子按份額繼承。
該案曆時10餘年,承辦檢察官說,如果當年老人家能立個遺囑,哪怕簡單點,對身後事多少有個交代,可能後面的事情就會容易些、順利些。
不僅需要立遺囑,還需要立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張敏軒介紹,法律沒有規定遺囑必須在哪裏寫,自己在家寫一份遺囑也可以,但有一定弊端,比如丢失損毀,被家庭成員發現後引發糾紛。後期如果繼承人之間發生争議,如何向法官證明這份自書遺囑的真實合法性也是問題。
因此,一些人立遺囑選擇去找律師、公證處見證或者去遺囑庫,這需要費用,但相比于自書遺囑,其真實合法性在法庭上更容易證明。
遺囑也并不是老年人專利。中華遺囑庫專門爲60歲以上老人提供免費遺囑服務,但陳凱認爲,年輕人也有很大必要提前立遺囑,“相比于老一輩,年輕人的資産形态更複雜,除了房産、現金,可能還有股權、隐性股權、虛拟資産、知識産權、字畫收藏等,如果一個人意外離世,處置分割這些遺産将是一項龐雜的工作”。
年輕人的上一輩往往還在世,這也讓遺産流向變得更爲複雜。陳凱說:“比如一對夫妻中的老公突然離世,按照法律規定,公婆有權分得兒子的一部分遺産,如果這個家庭富有,女方可以分割一部分财産給公婆,但如果這個家庭隻有一套房,女方拿不出現金遺産分給公婆,可能不得不變賣房産。”
陳凱表示,立遺囑不僅是個人事務,政府也應該通過多個舉措提升遺囑普及度,比如在社會層面普及其法律價值,民政部門可以提前走訪排查孤寡老人說服其立遺囑等,“一份遺囑可以避免後續十個案子,立遺囑應該成爲社會共識性工具” 。
(應受訪者要求,劉軍爲化名)
發于2025.3.24總第1180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标題:無主遺産收歸國有?
作者:呂潔
編輯: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