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初不聽信‘租機套現’的宣傳,就不會欠下這麽多錢了。”幾個月來,每天淩晨,舒政(化名)都會收到催債人的電話,成了揮之不去的夢魇,看着手機屏幕上的上萬元欠款數字,他懊悔不已。
時下,一些網絡平台興起一種“租機套現”套路,貸款中介誘導用戶在平台租借手機,到手後套現放款。用戶雖不用直接向中介支付高額利息,但所得款項遠低于設備價值,還需承擔高額租金和“買斷費”,實際的年化利率普遍超高。
“租機貸”是如何借電子産品租賃之名、行變相高利貸之實的?記者對其背後的運作機制和手段進行了調查。
“租機變現”操作簡便
一段時間以來,浙江杭州青年王利(化名)的手機每天會湧入上百條催債短信。從2023年開始,他在30多個平台租借了40多部手機,套現20萬餘元,目前卻欠下近50萬元的債務。
2023年11月,王利在爲如何填補自己的網貸窟窿而發愁時,一通推銷電話打了進來。一名自稱中介的男子稱“有内部渠道,能夠租機變現”,勸說他在租賃平台高價租下手機,轉賣給中介套現,既能償還網貸,又無需支付首付。
這個看似能“解燃眉之急”的操作,實則是精心設計的陷阱。王利初試嘗到甜頭後,中介不斷慫恿他“以租養貸”。那段時間,他在一些平台租下40餘部手機,每部手機實際套現四五千元,但總欠款卻累積到60萬元。如今,幫助他套現的中介消失得無影無蹤,而他仍欠租機平台50多萬元,遭到催債人員定時定點電話催讨。
“租機套現”是如何操作變現的?今年3月,記者以“急需資金周轉”爲由,接觸到多名租機中介。
一位姓張的中介稱,隻要芝麻信用分達到600分以上,就能輕松開啓租機流程,“無需查看征信記錄,操作簡便,僅用3-5分鍾即可完成。今日審核通過,回收商即刻轉賬”。
該中介還向租機者傳授應對平台詢問的技巧:若平台問及租賃用途,就稱個人使用,切勿提及套現意圖;當被問及還款能力時,隻需簡單回答“好”。
他介紹後續流程時說:“手機送到你手上後不要拆封,我會安排快遞員上門取件。快遞員到達時,你開啓視頻通話,收件後就可将款項返還給你。”
首期租金1元成誘餌
在一位張姓中介指引下,記者進入支付寶内某租機小程序。以一款256G的蘋果手機爲例,小程序顯示,該款手機租期1年,首月租金僅1元,但從第二個月起,連續11個月,每月需支付約420元租金。由于中介要将這部手機轉賣套現,租機者無法在租期結束後返還手機,還需在第12個月支付一筆近7500元的“買斷費”,最終支付總金額高達1.2萬元。
支付寶《租享行業管理規範》規定,租期大于90天爲長租,長租商品年總租金加轉銷售金額不超過商品官網價格的130%。這款手機的價格已超出該規定10%。
該機型目前市場售價約爲8500元,張姓中介僅返還6500元作爲“套現款項”,在這一環節至少獲利2000元。
舒政就是這樣落入套路陷阱。今年年初,他有一筆兩萬元網貸逾期,情急之下,他在社交平台上刷到一則“新型貸款”廣告――“租機套現,不用征信”。他按照貸款中介指引,在某平台“零押金”租下了一台蘋果手機,寄到中介處後,對方向他轉賬6500元。但最終他需要向租機平台還款1.2萬元。
“首期1元是引你上套的誘餌。”同樣深陷租機債務的張薇(化名)講述,她此前在中介勸說下,租借了一部手機,套現5000元,目前總還款額高達1.45萬元,實際年化利率達到190%,遠超法定的民間借貸利率。
更令她難受的是,“租機套現”後,債主是租機平台,很難協商減免費用。完成交易後,中介就失聯了,最終債務壓力落到借貸人身上。
刹住“馬甲”現金貸
年化利率超高的“租機套現”已涉嫌高利貸。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一庭法官耿瑗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值得警醒的是,盡管多名中介稱租機需要各種審核,但多數平台隻需提交芝麻信用等驗證,無需征信報告。還有一些平台雖宣稱考察信用分,卻無法限制同一用戶跨平台重複租機行爲。
業内人士分析,租機平台與中介結成利益同盟,借“信用租賃”的合規名義規避金融監管,而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給這些不法“租機貸”以可乘之機。
早在2018年5月30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向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于提請對部分“現金貸”平台加強監管的函》,指出“部分平台通過手機回租違規放貸、強行搭售會員服務和商品變相擡高利率、惡意緻借款人逾期、虛假購物再轉賣放貸等手段,逃避監管,變相開展‘現金貸’業務,坑害金融消費者”。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指出,在各類“馬甲”現金貸平台中,以手機回租形式放貸的平台最爲猖獗,數量超100個,注冊客戶數百萬人,大多将目标客戶鎖定爲大學生,利率畸高,一般年化利率在300%以上,個别甚至超過1000%。
“職業放貸人的貸款合同應認定爲無效。”耿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提到,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爲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爲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爲,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内多次反複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爲的,一般可以認定爲職業放貸人。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王雪兒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