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道:加拿大聯邦法院近日作出的新裁決顯示,許多納稅人在免稅儲蓄賬戶(TFSA)供款方面依然存在錯誤。
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但共同點是納稅人都未正確了解他們的供款限額,且沒有及時取出超額供款,這導致他們遭受了不必要的罰款。
根據加拿大稅務局(CRA)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小心向TFSA賬戶超額供款,CRA將每月對超額金額收取1%的罰款。
雖然納稅人可以請求CRA豁免或取消罰款,但必須證明錯誤是“合理的”,並且“及時”取出了超額供款。
如果CRA拒絕該請求,納稅人可以將案件提交聯邦法院,由法官決定CRA的裁決是否合理。
案例一
在一起案件中,納稅人在2019年向其TFSA賬戶供款34,600加元,略低於當年的供款限額34,620加元。
到2020年,她的供款限額增加到6,020加元,但她在2020年1月向其TFSA供款40,620加元,4月再次存入6,020加元,導致超額供款。
2021年7月,加拿大稅務局(CRA)向她發送了評估通知,要求支付7,308加元的罰款和利息。
直到2022年2月,她在提交報稅表時才發現了超額供款,立即取出大部分超額款項,並申請免除罰款。
她解釋說,超額供款是由於誤操作造成的,並指出其家庭和工作的壓力導致她在2019和2020年忽視了此事。
CRA拒絕了她的豁免請求,理由是超額款沒有“及時”取出(超過通知發出後的30天)。
並且,CRA在2021年又追加了9,718加元的罰款和利息。
兩次的罰款總額超過1.7萬加元。
納稅人提交了第二次免除罰款和利息的申請,然而,儘管她表示在意識到錯誤後立即取款,CRA依然認為其反應不及時。
最後,法官也支持CRA的決定,認定其拒絕豁免是合理的。
案例二
在第二起案件中,納稅人的2021年TFSA供款限額為75,521加元,但她錯誤地指示金融機構將價值293,251加元的股票轉入TFSA,導致超額供款217,730加元。
2022年7月,加拿大稅務局(CRA)因此向她徵收了10,960加元的罰款和利息。
2022年9月,該納稅人向CRA寫信請求豁免罰款,解釋說她在2021年轉入股票時並不知道自己的供款限額。
儘管她在2022年10月提取了超額部分,但CRA認為她取款的時間已超過了合理的期限。
由於納稅人在收到CRA通知後三個月才行動,法官也裁定CRA拒絕豁免的決定是合理的。
這兩個案例提醒大家:在TFSA供款時務必遵守規定,避免罰款!
案例三
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最近的裁決也提醒所有TFSA賬戶持有者,頻繁在賬戶內進行有價證券交易可能會被加拿大稅務局(CRA)視為商業行為,導致這些收益需要繳稅,而不是享受免稅待遇。
案件中的溫哥華投資者在2009年開設了TFSA,通過頻繁交易低價股,將賬戶在三年內從1.5萬元增長到61.7萬元。
在 TFSA 的前三年,他每年都在 1 月初存入允許的最高限額 5,000 元。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他的 TFSA 已經增長到 617,371 元的市值。
到 2012 年底,TFSA 的市值降至 564,483 元。2013 年 1 月,該投資人出售了其 TFSA 中的所有證券,並在免稅的基礎上提取了近 547800 元的收益。
然而,CRA重新評估了他的2009至2012年TFSA,認為他從事了合格投資的商業交易,要求對每年的收益徵稅。2009 年、2010 年、2011 年和 2012 年的應納稅收入分別為 44,270 元、180,190 元、330,994 元和 14,027 元。
稅務法院支持CRA的決定,認為納稅人在TFSA中從事的股票交易構成了商業行為,因此收入應繳稅。
一般來說,加拿大稅務局在決定納稅人從證券中獲得的收益是否構成經營業務時會考慮:交易的頻率、持有證券的時間、收購證券轉售獲利的意圖、證券的性質和數量以及用於該活動的時間。
該納稅人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法院維持了稅務法院的判決,並且指出TFSA的規則與RRSP不同,後者即便從事合格投資的交易也無需為商業收入納稅。
該案件提醒所有TFSA持有者,頻繁交易可能會導致賬戶收益被視為應稅收入,需謹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