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登記、婚姻終止,彩禮該不該還?(新聞看法)
2023年結婚後不久,沈某的丈夫胡某在登山時意外墜亡。一個月後,沈某生下了孩子。但在撫養幼兒過程中,沈某竟被前公婆胡大某、肖某起訴,要求退還彩禮8.9萬元。這筆彩禮到底該不該退?退多少?2024年12月7日,一審法院判令沈某酌情返還彩禮2萬元。沈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年1月24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8.9萬元彩禮不用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将這一案例作爲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公開發布,引發熱議。這筆彩禮爲何不用還?
在本案中,胡某父母主要以沈某未與胡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爲由要求返還彩禮。但法庭認爲,二人于2022年5月訂婚,2023年1月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2023年8月沈某生育一女,足以證明沈某和胡某事實上已長期共同生活,符合“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情況。而且,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胡某父母并未提出有力證據證明沈某對于雙方未辦結婚登記存在過錯。
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穎異解釋,作出此判決的主要依據是被稱作“彩禮新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沈某在丈夫去世後未選擇終止妊娠,而是選擇把孩子生了下來,爲胡某留下後代,從情理上是對男方家庭有利的。考慮到沈某新婚喪夫又有幼女需要撫養,其作爲婦女的合法權益理應予以保護,故法院終審判決駁回胡大某、肖某的訴訟請求,沈某無須退還彩禮。
“彩禮問題引人關注,但并非所有案件都應判決返還,應結合具體個案情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來裁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王豔說,“我們提倡移風易俗,反對天價彩禮,但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要尊重傳統婚嫁習俗和社會現實。”在本案中,胡大某、肖某支付給沈某的彩禮金額符合當地的社會生活實際,并不屬于“天價彩禮”。胡某家庭較爲殷實,也不存在因支付彩禮而導緻生活困難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全額或部分返還彩禮要綜合考慮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女方的嫁妝情況、是否育有子女等多種因素,并不能一概而論。
本報記者 田豆豆
《人民日報》(2025年03月21日 第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