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同區7年樓齡補償機制實施多年,若要更改須由政府建議,並由立法會審議通過。22年來社會不時有反對或提出放寬的訴求,而政府亦曾檢討,但因牽連甚廣及難訂定另一客觀基準,當局一直無意更改。
市建局的物業收購補償政策是以《收回土地條例》下的法定補償,以及政府的自置居所津貼政策為計算基礎,另加上適用的特惠津貼,以鼓勵業主接受收購建議。
土發年代以同區10年計算
政黨曾力爭計5年
立法會財委會2001年通過撥款成立市建局,並同意將來收地會以同區7年樓齡同大小單位的價值作賠償基準。市建局前身為土地發展公司,其重建收地賠償準則是以同區10年樓齡計算,當年部分政黨及關注團體均提出市建局應以5年樓齡計算賠償;亦有政黨質疑如以同區5年樓齡單位賠償,政府及市建局的財務負擔會太沉重。
財委會最後以31票對24票,通過成立市建局的財務承擔,包括接受同區7年樓齡為補償基準。有關補償機制沿用多年,不時被批評未能照顧重建樓宇居民的原區置業訴求。政府2010年作《市區重建策略》檢討後,指公眾參與及檢討中,大體上收到廣泛的回應都認為同區7年樓齡仍是非常合適的補償基準,故此無意改變。
另外,2015至2016年曾傳出市建局有意檢討7年樓齡賠償機制。有局方前高層昨向本報稱,當年內部曾對此私下交換意見,最終認為難訂立另一套標準取代,而政府亦無打算更改。事實上,當年有市建局非執董公開表示,社會對7年樓齡賠償機制有殷切需求,不可能貿然改變,市建局不會降低以10至15年樓齡物業價格作收購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