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4名巴基斯坦裔地盤保安員,涉嫌於2016年在天水圍一條後巷毆斃一名六旬中國籍同事,被控謀殺罪,其中一人在還押173天後獲撤控。他指警方明知證據不足而仍然「惡意檢控」,要求對方作「懲罰性賠償」。區院昨日頒下書面判決,指案中有間接證據顯示原告具意圖參與犯罪,檢控由始至終合理,裁定原告敗訴,並須向律政司一方賠償訟費。
須向律政司賠訟費
原告為Khan Asaf Nawaz,被告為警務處長。法官高勁修在判辭指出,證據顯示原告因死者向上級投訴他遲到而記恨,其餘3人原本不認識死者,與死者的聯繫僅限於原告對其恨意,原告為4名被告中唯一具意圖傷害死者的人;而且原告事發前有疑似視察的舉動,種種迹象都會令謹慎的局外者相信原告涉案,而原告不一定要身處案發現場。
官指合理懷疑當事人涉案
判辭又指出,原告在本案審訊中、即事發後逾7年才首次提出不認識死者,說法令人起疑;另外,原告懷疑警方拘捕他是想向他施壓,迫使他透露更多案情,惟法官指此部分欠缺實證支持。
翻查資料,原告2016年某日上班遲到遭死者舉報,其兩名胞弟為報復,於同年情人節晚上,不斷腳踢及掌摑死者,令他多處受傷不治。原告胞弟及一名負責「睇水」的同鄉早前承認一項誤殺罪,被判囚5至10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