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株政告〔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活动;如有违反,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员或单位,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合法烟花爆竹企业存在转包分包、发包入户和火药供应企业违法违规提供原料给非法生产者等非法生产经营现象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合法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对企业员工参与非法生产行为的,企业要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如有违反,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各村(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失责的,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政府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村(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查处的性质、规模和数量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300000元现金奖励,其中举报涉及裸露药物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的奖励10000元以上,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公安报警电话11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原题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