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飞花文摘 主權無中立 國安須自主

主權無中立 國安須自主

作者:吳斌

7月11日,英國國會審議的“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在走完最後一道程序“英王禦准”後,正式成為法令。據報導,是次新法不僅涉及面廣、懲罰力度大,絕大部分條例具有域外效力,而且也使得“外國干預”首度在英國成為刑事罪。

  英國內政部針對該法作出瞭解釋說明,“‘國家安全法’翻新英國過時的間諜活動相關法規,提供執法單位和情報機關新工具,以利嚇阻、偵察、阻斷來自其他國家日新月異的威脅。”其中,其新建立的“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格外引人注意:以強化保護英國安全和利益為目的,這一計劃不僅適用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實體,更是賦予了大臣級官員權限──針對特定國家(地區)或受外國政府控制的特定實體──進行範圍更廣的登記和揭露,規範領域不限於政治。也就是說,“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日後必須登記,未按要求登記將被視為刑事犯罪”。另外,英國“國安法”還特別加強警方和司法機構的權力,其中包括“法庭可隨時禁止公開審訊、禁止嫌疑者離開住所,或強制於某一處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為,包括不可使用電腦、手機等。”

  英國“國安法”和莫頓事件凸顯了數個值得深思的問題。第一,國家安全是每一個主權國家都無法置身事外的大問題,尤其是在國際局勢風起雲湧之際,維護國家安全是沒有“中立”一說,中立就意味著妥協,就意味著渡讓,更意味著鬆懈,政治防範應該不分邊界,維護國家安全就應該把主動權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裡。例如,英國在1351年已訂立“叛國罪”罪名,在《1848年英國叛逆重罪法令》中,更有“任何人將英王推翻、宣戰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屬土,一經定罪將被終身流徙”的規定。在進入21世紀之後,反恐成為了英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美國911事件後,英國在10年內接連頒布多項與國安有關的法例,包括《2001年反恐怖主義、犯罪和安全法》、《2005年防止恐怖主義法令》、《2006年恐怖主義法》、《2008年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反恐與安全法令》、《2019年反恐和邊境安全法案》等。

  第二,無論是英國還是其他歐美國家,不斷以所謂的“民主”為借口,抹黑攻擊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不斷唱衰香港。諷刺的是,這些國家需要加強維護自身國家的安全時,卻將“尊重人權”、“維護法治”等說辭拋之腦後,層層法律條例“加辣、加碼”,不遺餘力地築起了他們的安全高牆,甚至對資本主義的“盟友”美國也是防範至極。

  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是自身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第一負責人。作為“兩制”下的香港特區,其安全是國家安全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政府作為“一國”最高權力機構有責任和義務來維護包括香港在內的社會繁榮穩定,國民幸福安康。主權沒有中立,國安還應自主。對於特區政府而言,盡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是義不容辭的必達使命,而對全體香港市民而言,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和自覺,更是一場息息相關的“心”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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