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聘婷美容中心女負責人涉向3名患癌病人提供「回春療法」等自然療法,並建議不要服藥,其中二人停藥後去世。該負責人否認3項未經註冊而從事內科執業罪,法官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指出,不爭議的是被告並非獲豁免註冊的人士,她提供的療程涉及診斷或治病,且價值不菲,但控罪只規範從事西醫執業的行為,而未能證明涉案治療為西醫的一種,裁定被告3罪均不成立。鍾官強調裁決是基於案中證供,並非法庭對被告行為的立論或意見。
「內科執業」條文只限西醫
被告趙淑儀(63歲)所涉的3罪指她於2013年11月19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間,在銅鑼灣廣旅集團大廈17樓聘婷國際有限公司無牌從事內科執業。
暫委法官鍾偉強在判辭表示,本案的主要議題是被告提供的服務是否根據《醫生註冊條例》(下稱條例〉屬於「從事內科執業」,療程是否有效或收費是否合理非重點。根據案例,「從事內科執業」的涵義只限於西方醫學或西方治療,不過無解釋西醫的意思或其涵蓋範疇。
控:非中醫即西醫 官:定義太闊
沒傳召中醫證實 「站不住腳」
控方的立場是西醫或西方醫學是指非中醫,鍾官表明不接納如此廣闊的傳譯,除中醫外《條例》亦提及施行牙醫術、配發藥物等7個專業類別;辯方盤問時亦有引述2002年立法會議員就「另類療法」的質詢,顯示坊間有其他治療疾病的方法。
再者,控方開案陳辭無提及「非中醫即西醫」,若然論點正確便不應傳召專家證人、衛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首席醫生(監察)龔建恆作供,而是應傳召中醫學專家證明被告提供的療程並非中醫範圍,因此等於西醫,故說法「站不住腳」。
記憶模糊 間接得知療程
官指事主家屬證供不可靠
西方醫學或西醫提供範疇有其一定的意思及涵蓋的範疇,《條例》只規範從事西醫執業的行為,而據龔庭上所述,被告的療程並非西方醫學範疇和西醫會採用的方法。
鍾官指出,兩名離世事主的家屬陶麗詩和林錦梅均實話實說,惟他們對多年前發生的事記憶模糊,未能道出事實經過。其中林除初次接觸被告外其餘時間均無陪同丈夫接受治療,大部分事情從丈夫口中得知。
就事主鍾少琼的供辭,鍾指停止服用治癌藥物是被告的指示,鍾官稱明白她找被告時處境絕望、身體飽受煎熬,未必刻意誇大其辭,惟認為若然如此,她無可能不向醫生提及此乃「自然療法師」的建議,來反駁醫生的勸說和為停藥決定辯護。鍾官因此不依賴3名證人的證供,不對被告作不利推論。辯方裁決後申請訟費,控方反對,將以書面形式處理。
據控方案情,事主陶寶富患胰臟癌末期,2014年他到娉婷會見被告,被告指癌症病人「好多時係缺乏愛」,指示陶拿著磁鐵兩小時,指見其血細胞有好轉。陶其後接受心理、磁療、光療、吸氧等,被告提醒他不要諮詢醫生、毋須服藥,至2015年4月陶病情惡化,被告指摘他自暴自棄,陶同月離世。
患肝癌的事主徐劍雄會見被告時,被告稱自己曾患淋巴癌和鼻咽癌,並透過自然療法痊癒,2015年9月起徐先後接受多次磁療、14次心理治療等,翌年2月去世。被告亦向患血癌和濕疹的鍾少琼稱,其濕疹是由抗癌藥引發,除前述方法外,鍾另曾接受「回春療法」,被告又建議她停藥,鍾翌年1月因病情惡化重新服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