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特區政府今年6月底與國家網信辦簽署合作備忘錄並洽商數據過河細節。事隔5個多月,創科局聯同網信辦昨共同公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便利措施僅限大灣區9市及香港,免除轉移個人資料的數量限制、簡化影響評估內容,首階段邀請銀行、徵信及醫療機構申請。合同規定個人資料跨境傳送要先得個人同意。
據了解,政府資訊科技總監黃志光聯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昨早為業界舉行簡布會講解大灣區數據流通最新便利安排。
現時內地嚴限數據出境 須自評國安風險
現時內地對數據出境有嚴格規定,其中個人資料的處理受《個人信息保護法》限制,處理少於100萬人的個人資料依《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處理,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資料前,要展開6方面的重點評估;處理多於100萬人的個人資料,要按《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申請,對國家安全等風險展開「自評估」。
新安排不論資料多寡
跨境轉移毋須另行申請
昨公布的《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免除了個人信息處理者跨境轉移個人資料的數量限制,意味機構在處理多於100萬人資料時,毋須另行申請;另在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方面,由6方面減省至3方面(見表)。便利措施僅限大灣區內地9市及香港,內地其他地方數據出境要沿用原有方法。
徵信業稱以往評估費時
料準備時間縮至兩三周
信資通(MCRA)模式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諾華誠信」在便利措施推出前,按原有途徑申請內地個人信貸資料來港,為本港首例。行政總裁何佳意昨接受本報訪問時稱,在原有安排下,為滿足個人資料影響評估要求,例如評估「出境個人信息的規模、範圍、種類、敏感程度」、「境外接收方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時,要花大量時間準備,包括諮詢內地法律意見對應本港相關要求,需時逾月;現評估要求減少,相信準備時間可縮短到2至3星期,形容當局有回應業界一直最擔心的範疇。
據昨公布的《大灣區標準合同》及其合同實施指引,訂明「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的義務和責任,雙方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分證件副本、承諾書及標準合同,雙方均受屬地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如任何人發現合同簽署雙方違反相關規定,可向屬地監管機構投訴及舉報。
本港資料准北上
私隱署:須當事人同意
《大灣區標準合同》同時容許本港資料跨境北上,但仍受本港法例所限。私隱專員公署昨發布合同下的「跨境資料轉移指引」,表示本港個人資料跨境傳送內地,仍要符合《私隱條例》要求,其中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轉移個人資料出境要獲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創科局稱,香港個人資料的處理及出境按自願原則及《私隱條例》規管,合同只屬行政措施,不影響私隱專員公署依條例的遵守情况監察及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