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卑詩省法官裁定,一位房地產經紀需歸還其通過出售客戶意欲購買的房產所獲得的逾120萬加元利潤。
根據卑詩省最高法院周五的裁決,艾倫·胡(Alan Hu,音譯)從一位密友處購買了該房產,隨後轉手賣出獲利。
“胡的行為充滿欺騙和陰謀,”法官Amy Francis寫道,“他的行為嚴重偏離了普通行為標準,應該受到譴責。”
法庭判決顯示,2017年,一名“經濟條件一般”的中國移民鍾培華(Pei Hua Zhong,音譯)向胡尋求幫助,希望出售其位於南素里的房子,併購買另一套房子。
鍾先生與另一處房產的賣家簽訂了以210萬加元購買該房產的合同。他從銀行獲得了購房貸款的批准,但貸款條件是他必須擁有73.5萬加元的首付款,而這筆首付款需要通過出售其現有房屋來獲得。
由於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售出房屋,他決定尋求過橋融資,以現有房屋的淨值作為下一處房產的首付款,同時等待其房屋售出。
胡向賣方遞交了鍾先生第二次提出的205萬加元報價。而與此同時,胡在鍾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正在拉斯維加斯度假的朋友介紹給另一位房產經紀,協助其朋友也競購這處房產。
胡的朋友的報價中包含一項條款,允許買方將合同轉讓給第三方。最終,胡的朋友以接近210萬加元的報價贏得了該房產。
胡從其朋友的房產經紀處獲得了約1.9萬加元的推薦費。
在朋友購買該房產的offer被接受後約兩周,胡的朋友將房產合同轉讓給胡,而胡並未將此告知鍾先生。
胡隨後購買了該房產,並在2021年以335萬加元的價格售出,獲利超過120萬加元。
在民事訴訟中,胡辯稱鍾先生“並未遭受損失”,因為他負擔不起這處房產。然而,法官弗朗西斯並未接受這一說法,認為鍾先生願意通過過橋融資承擔風險。
法官也不接受胡的辯解,即他僅在朋友購買房產兩周后才產生購買意圖。法官認定,胡早已制定了確保房產最終落入自己手中的周密計劃。
法官命令胡歸還通過出售房產獲得的利潤。由於胡與其朋友之間仍有未決訴訟,具體金額尚未確定。此外,胡還需退還1.9萬加元的推薦費。
法官裁定,胡的朋友沒有做出令自己對鍾先生負有法律責任的行為,因此不會面臨任何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