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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效力範圍符合國際法原則

律政司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的通行做法,并與世界各地一緻。一些國家及組織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通緝潛逃海外并涉嫌幹犯《香港國安法》的人士作出抨擊,是完全漠視基本法理和事實之舉。

 

一般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隻規範在香港特區境内發生的行爲,此乃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下的屬地管轄原則。同時,國際法及相關實踐也确立屬地管轄的例外情況,即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兩項原則,各國均有權根據這些原則制定法律,對領域外的犯罪行爲行使管轄。

 

律政司發聲明指,中央正是根據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地區的通行做法,規定《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

 

《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律政司強調,若相關法律缺乏域外管轄權,便如同縱容别有用心者在境外從事分裂國家和颠覆國家政權等活動。因此,域外管轄權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元素。

 

若犯罪人的身分與香港特區有密切關系,便納入屬人管轄原則,一國可對本國公民在境外的犯罪行爲實施管轄。《香港國安法》第37條也是按此原則制定。

 

律政司指,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同樣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爲,例子有美國的叛國罪和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英國的叛國罪、澳洲的外國幹預罪、加拿大的叛國罪、德國的散布違憲或恐怖組織宣傳物料罪。

  

若犯罪行爲針對及損害香港的安全或核心利益,則納入保護管轄原則。在此原則下,身處境外的外國人對于一個主權國進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爲時,該主權國可透過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轄權。《香港國安法》第38條即按此原則制定。

 

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如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正在最後立法階段的《國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間諜罪、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德國的竊取國家秘密罪,均引用保護管轄原則。

 

律政司指出,衆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可見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全屬雙重标準和強詞奪理。

 

律政司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并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行使域外管轄,是中國作爲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和義務,不容他國幹涉。特區政府自當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幹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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