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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獨歌」法庭應遵從行政機關判斷

  圖:去年12月,香港運動員在阿聯酋迪拜舉行的亞洲經典健力錦標賽奪得一面金牌,播放國歌時大會錯誤播出「港獨」歌曲,健兒展示「T字」手勢示意叫停。

  律政司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擬就法庭7月28日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一首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判決,提出上訴。法庭8日批準律政司司長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件。

  律政司表示,行政長官在上月11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指頒布該歌曲的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呼籲法庭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

  根據法庭命令,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已於昨日上載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相關文件主要包括6月5日的傳訊令狀及同日的臨時禁制令傳票、上訴許可申請傳票等,公眾人士可線上瀏覽。

  高院法官陳健強早前頒下的判詞披露,特首在7月11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指該歌曲的禁制令涉及國家安全。

  質疑未考慮傳播者分裂意圖

  根據律政司公開的上訴文件,律政司認為,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庭一般應該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包括是否存在重大公眾利益的國安危機,以及執行某法律或執法措施以應對國安危機的必要、效力和功用,因法庭欠缺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作判斷;當行政機關判斷某措施有需要執行、有效或有實際功用時,法庭「應給予適當比重及遵從此判斷」,批出臨時禁制令,隻能在特殊情況下拒絕批出。

  律政司亦質疑原審法官在判斷禁制令沒有實際用處時,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有人具煽動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傳播該歌曲、歌曲的創作是為挑起反建制情緒並以分裂香港和中央為信念、歌曲仍在網上流傳等。

  法庭有責制止危害國安行為

  上訴文件重申,法庭有憲制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而原審法官犯錯,裁決時未有給予國安最高的比重,亦未有考慮在判斷與國安相關的禁制令申請時,基準應與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禁制令無助於維護國安,否則應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6月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有「港獨」意味的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等,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7月28日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8月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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