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预设医疗指示、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订立法律框架,条例草案今日刊宪;让末期病人选择在居处离世的法例修订则会于下月1日刊宪。措施旨在尊重病人选择和提高临终病人的生活质素。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订明年满18岁且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者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在符合指明先决条件下,当该名人士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出决定时,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对该人士施予其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
订立指示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符合若干条件的见证人在场,条件包括尽本身所知不是订立者的遗产受益人,而其中一人须为注册医生。该名医生须信纳订立者签署指示时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并已获告知指示的性质及遵从当中每项指令对自身有何影响。
预设医疗指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纸本指示的扫描及数码化副本可储存至指定电子系统,作为有效证明。医务卫生局研究容许以数码表格直接订立预设医疗指示的可行性。订立者只需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便可随时以口头、书面或销毁方式撤销指示。
医卫局强调,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截然不同,前者是在指明情况下中止末期病人维持生命治疗或不给予治疗。订立者不得透过预设医疗指示拒绝基本护理、纾缓治疗,又或要求施用或处方某物质以结束生命。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须由两名注册医生签发,其中一人须为专科医生,并须采用日后法案订明的表格以实体书面形式发出。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的订立者只需作出销毁命令等行为,便可撤销命令。
考虑到救援行动中,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往往需在瞬间作决定,同时基于如有疑问、救人第一的原则,条例草案会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包括非专业施救者提供保障,让他们在符合指明条件下免于因有否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
医卫局表示,条例草案如获通过,会在条例生效前给予充足时间,让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及其他团体更新其指引、纪录和系统,并为员工提供培训。局方会加强公众教育,并向医护界和社区心肺复苏术培训机构推广新法例。
此外,为使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政府建议修订《死因裁判官条例》和《生死登记条例》相关条文。条例修订后,如在院舍离世的院友生前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并在离世前14日内曾接受一名注册医生诊治,其死因证明书注明死于自然原因,其死亡个案便不需呈报死因庭。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下月6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和二读;《死因裁判官条例》和《生死登记条例》的修订同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