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确規定由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财産通知書,在相關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法律程序完結爲止。修訂今日刊憲,即日生效。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賦予的權力作出修訂。有關修訂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财産,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政府指,是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隻是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規定,并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若有關法律程序尚未完結,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實屬理所當然。
政府表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财産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受通知書影響的人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财産。申請特許的機制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爲和活動,以及保障财産權之間作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