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由保安局局长发出的冻结财产通知书,在相关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法律程序完结为止。修订今日刊宪,即日生效。
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使《香港国安法》第43条赋予的权力作出修订。有关修订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当处理罪行相关财产,引起国家安全风险。
政府指,是次修订属技术性修订,范围相当狭窄,只是针对通知书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并没有改变发出通知书的基础或原则。若有关法律程序尚未完结,通知书暂时继续有效实属理所当然。
政府表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财产权仍然依法受到保障。受通知书影响的人可根据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申请撤销通知书、申请特许或更改特许处理财产。申请特许的机制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以及保障财产权之间作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