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以及多名民主派前立法會議員等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16名不認罪被告裁決,其中十四名被告罪成,劉偉聰和李予信脫罪。 法庭頒布裁決理由,指立法會議員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基本法》104條要求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基本法》,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又指癱瘓立法會運作,除了反中勢力,還有外國及境外勢力參與其中。他們通過立法及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及搗亂。 對於辯方指《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其他非法手段」,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法庭認為是狹義詮釋,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
【民主派顛覆政權案】官指否決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訴求 違反擁護基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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