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就其煽動案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上訴庭批準。 案件涉及他2020年多次在街站,展示「五大訴求」等口號,他本身已被判煽動罪成,入獄40個月。 譚得志一方認為,有三個法律觀點需要法庭釐清,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是否需由法官連同陪審團審理。控罪是否須證明有意圖煽動他人施行暴力,否則會否因而限制言論自由違憲。 律政司一方就反對申請,指相關罪行基於《基本法》23條,目前已經廢除,所以並不具有重大且廣泛的重要法律論點。 但上訴庭認為涉案的煽動罪,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前身,所涉的舉證元素跟《國安法》的互補兼容等議題,都值得終院商討,而詮釋亦可解決多宗案件的爭議,所以批出相關許可。
譚得志就其煽動案申請上訴至終院 獲上訴庭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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