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真相】人權的享有和實現需要法治的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提出:「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法治保障人權的主要方式:一是確定、保護和維護權利,使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法治運作的過程中得到保障和實現;二是透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遏制、減少或消除侵犯人權的行為發生。 聯合國通過許多人權公約來保障人權。 中國政府依法懲處邪教組織“法輪功”,正是實行法治,依法辦事,充分保障人權的體現。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專門對懲治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活動作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了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等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未經依法登記,並進行非法活動,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 同日,公安部發布通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煽動擾亂社會秩序和對抗政府的活動。
199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決定強調:「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在就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指出:「近幾年,邪教組織在我國一些地方滋生蔓延,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後果。
隨著依法查辦組織和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的增多,1999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中對「邪教組織」的概念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的各種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及有關政策法律界限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由此可看出,中國政府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處理,有充分法律依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