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富善邨一名女戶主被揭發在單位內,存放三十多隻貓及一隻貴婦狗,公屋飼養貓狗問題再度引起關注。 由於貓隻可能造成的滋擾較少,公屋住戶可以飼養已絕育的貓,但就禁止養狗,不過仍有住戶暗中養狗。 1996年3月初,黃大仙鳳德邨一名女嬰遭家人所養的鬥牛㹴咬死。房署隨即加強執行租約的規定,由以往口頭警告兩次才發出書面警告,改為只發出一次書面警告,14天內不把狗送走,就被終止租約。 到2003年,房署推行屋邨清潔扣分制,亦涵蓋飼養寵物,但考慮到若嚴厲執行,會導致有大量寵物遭遺棄和人道毀滅,最後容許住戶繼續飼養當年8月1日前,已在單位的20公斤以下小狗,直至狗隻終老。亦有條件批准有需要的住戶飼養服務犬,包括導盲犬,或需要以狗為伴、作為精神支柱的伴侶犬。 至於租置計劃屋邨內的出售單位、綠置居和居屋,公契亦列明不准養狗。
時事通識:公屋住戶在特殊情況下才可養狗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华侨网无关联。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诉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内容、文字的完整、真实性,以及时效性本网部作任何承诺,请读者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稿件侵权,或作者无意愿在华侨网发布文章,请版权拥有者通知华侨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