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男女包括屠龍小隊成員被控串謀爆炸案,踏入第81日審訊,高院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陪審團正退庭商議。 七名男女包括屠龍小隊成員,被控2019年反修例衝突期間,在港島放置或引爆炸彈、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警員。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最後一天引導陪審團,解釋「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罪行元素是涉及經設計和有能力導致死亡,或重大物質傷害的爆炸性裝置。 案中警方在華仁書院檢取的已屬於爆炸性裝置,陪審團若相信被告黃振強和彭軍壕,將炸彈放置灣仔軒尼詩道等有關證供,即接納該裝置會被放置或引爆。法官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實行非法目的的協議。 她提醒陪審員若考慮罪成,需要肯定存在意圖令人死亡的協議,而被告有意圖達成等,只要對其中一項元素感不肯定,都要裁定罪名不成立。 如認為各被告有意圖將計劃實行,不需理會各人參與程度,及加入串謀的時間,參與者亦不需認識協議所有人。 法官又指若陪審員無法裁定被告串謀爆炸的控罪,就要考慮交替控罪,即要考慮被告,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意圖;又指專家報告已講及炸彈威力,陪審團只需考慮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 至於串謀謀殺的控罪,陪審團就要考慮有否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他人。從犯證人蘇緯軒已承認是本案槍手、有炸彈地圖等,陪審團如接納其證供,即相信有殺警協議,再考慮其他被告有否串謀。 女被告劉佩凝被指協助眾籌,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相關財產是否用於恐怖活動無關重要,被告只要有意圖及在蓄意知情下,將財產用在恐怖活動,已達控罪元素。 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
【屠龍小隊案】法官完成引導 陪審團正退庭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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