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一名幼兒教育工作者因將孩子獨自留在機構外被解僱,她提出質疑但敗訴。省勞工行政法庭駁回她對二0二一年六月的申訴。
法院裁定她的行為足夠嚴重,足以證明僱主於她在托兒所外遊逛後將一名兩歲半孩子至於無人看管的情況下約十五分鐘後,決定解僱她是合理。
「事實上她所負責的那名小孩沒發生任何戲劇性的事情,這絕不是減輕處罰的因素,因為當孩子發現自己獨自一人在滿市一條主要大道附近時,她的行為讓孩子面臨真正和重大的危險。」
這群孩子在教育工作者的帶領下,在托兒所的庭院裡遊逛一番,然後才返回托兒所裡,另一位教育工作者在外面發現這名孩子。
在聽證會上,這位教育工作者試圖將責任歸咎於僱主,聲稱這些設施不安全。法庭指出,她還試圖將責任歸咎於一名同事,儘管「她負責清點小組中的孩子人數」。
法庭還指出事發當天,當她與托兒所總經理交談時,她告訴她她明白這是嚴重的錯誤,並補充道她不是故意。
法庭還指出,她在二0一九年六月至二0二0年七月期間收到關於教育方式失敗以及對她照顧的孩子缺乏熱情的警告。
仲裁庭駁回她的申訴:「修改僱主解僱的決定似乎並不合適,這決定是基於公正和充份的理由。」
「事實上,原告未能履行作為教育者的首要職責,確保她所負責兒童群體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