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本省上訴法院維持二0二二年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該裁決認為一項允許警察隨機攔截駕駛者的法例導致種族偏見。
上訴法院同意高等法院的一項裁決,即宣佈本省公路安全法一項條款無效,這條款允許警察在沒有合理懷疑司機違法的情況下隨意攔下。
上訴法院在週三發布的一致裁決中表示,該法例侵犯憲章權利,包括免於任意拘留的自由和平等權利。
提起法律訴訟的是廿二歲的蒙特婁黑人盧安巴(J. C.r Luamba),他表示自己已被本省警方無故攔下近十幾次,但沒有一次收到罰單。
高等法院法官耶戈(M. Yergeau)在二0二二年十月的裁決中寫道:「種族偏見確實存在,這不是實驗室建構的景象……而是對黑人社區造成沉重壓力的現實,尤其體現在駕駛機動車輛的黑人司機身上。」
耶戈說隨著時間的推移,證據展示賦予警察無故攔下車輛的任意權力「對他們中的一些人來說,成為針對黑人社區進行種族偏見的媒介,甚至是安全的管道」。
「法治因此成為……這種偷偷摸摸的種族主義湧入的突破口,」他補充道。
盧安巴對這種憲法挑戰得到我國公民自由協會(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的支持。
二0二二年的裁決僅影響隨機攔下車輛,而不影響結構化的警察行動,例如旨在阻止醉酒司機的路邊檢查站。
省政府對裁決提出上訴,一些民權組織認為此事最終可能會提交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省上訴法院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小組作出裁決,給予省政府六個月的時間對公路安全法進行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