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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案 首腦囚23年10個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就一宗涉及恐怖主義相關罪行、俗稱「屠龍小隊」案的案件作出判刑。涉案恐怖活動組織首腦被判監禁23年10個月,其餘涉案的關鍵人物均被判監禁十年或以上。

 

案件涉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标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财産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爲罪、《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串謀謀殺罪、《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緻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财産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火器及彈藥條例》下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多項罪名。

 

法官判刑時指出,此案被告以殺害警察、制造社會恐慌、颠覆政府爲目标,有預謀地引誘警務人員從而殺害他們,也會對财産造成損害,非常惡毒。

 

政府表示,被告承認案情,揭示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爲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夥,定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爲,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懲治。

 

被告被定罪和判處監禁也說明任何人策劃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安甯,都必然難逃法網;違法者必會爲所做的惡行付上法律代價。

 

政府又指,律政司會詳細研究法庭的判刑理由,考慮是否向上訴法庭就刑罰提出覆核申請。

 

《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别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爲終身監禁。

 

政府表示,将來若再有類似案件發生,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罪行執法和檢控,将罪犯繩之于法。

 

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恐怖主義的行爲,又或資助恐怖主義行爲,同屬犯罪。特區政府嚴正警告所有妄圖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香港公共安全的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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